成办发〔2011〕10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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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阳光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巩固2009年以来我市实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深入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民政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低保边缘群众或者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经卫生部门指定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二、救助内容

(一)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低保边缘对象和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由残联资助参保,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

(二)实施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免收救助对象门诊挂号费,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范畴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特殊门诊预付费降低50%;救助对象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免费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每日14元的生活救助。

(三)实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00%建立社区档案。在尊重病人隐私基础上,将8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救助对象100%纳入社区管理,免费提供服药指导、健康教育和病情监测。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中按照社区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列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经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访视、健康指导和病情监测等支出。

(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设市级示范型“阳光家园”,各区(市)县、街道(乡镇)建立相应标准的“阳光家园”,开展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托养服务,免费提供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培训,促进其回归社会。“阳光家园”机构建设及运行费用,在残联、卫生等部门和单位“阳光家园”计划专项补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精神卫生专项等经费中列支。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居住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认定告知书》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向户籍或居住地街道(乡镇)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批程序。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申请表》的初审,属于民政救助对象,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后交区(市)县残联备案,其余对象报区(市)县残联审批。区(市)县残联、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残联对审批合格后的所有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其中民政救助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蓝卡,其余对象发放“阳光救助卡”红卡。“阳光救助卡”发放名单同时抄送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参保程序。持“阳光救助卡”蓝卡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持“阳光救助卡”红卡的人员由残联统一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筹资期外,由残联、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开辟专门通道,保证救助对象参保。



(四)就医程序。救助对象凭“阳光救助卡”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医疗救治;经门诊特殊疾病审核通过的患者在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享受治疗;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享受免费住院医疗救治。

(五)社区管理程序。各街道(乡镇)成立包括社区医生,残联、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在内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案管理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或共同开展线索调查、社区访视、健康指导、康复和生活救助、就业指导、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四、费用结算

阳光救助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费用结算流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成都市医疗保险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的定额结算标准执行,按实际住院天数据实结算。免费住院时间满90天,按定额支付协议标准结算不足7500元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足7500元;住院时间不足90天,按照定额支付协议标准不足阳光救助日标准(7500/90=83.3元)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补足差额[(阳光救助日标准-定额支付协议日标准)×实际住院天数]。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以7500元免费治疗金额为限,按实际住院费用据实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7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30%。

(三)救助对象住院时间满90天,应按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办理住院费用结算;90天以后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待遇享受年度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确定。

(四)救助对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支,救助对象出院后,由当地残联随同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五)救助对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免费住院费用结算情况告之患者或其监护人,但不得收取患者或其监护人任何费用。

五、加强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定期研究,抓好落实。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要大力宣传救助政策,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政策实施,充分保障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权益,消除社会偏见,同时也要促使患者家庭积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让病情稳定的康复期患者回到家庭、回归社区。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 11CBF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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