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0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成办发〔2011〕10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各区(市)县政府或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二、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身份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并填写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经办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要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对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四)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救助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可以现金等价的实物实施救助。
三、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全部自筹,其余区(市)县以当地自筹为主,市上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区(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社会广泛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过程进行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有助于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和最紧迫的困难,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县要加大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要建立临时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为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三)认真抓好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推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严把入口,畅通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积极探索推行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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