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47: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1〕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立足城乡规划,突出地域特色,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机制,不断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及时性。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做好地名规划。按照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结合、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传承地名文脉与创新文化理念并举的原则,做好地名规划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地名主管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草案,经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的地名规划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比照上述程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后,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由中心城区向外延伸,跨区(市)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名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协调有关区(市)县联动编制,并按规划管理权限分别报批。

(二)统筹抓好城乡地名管理。地名命名和更名要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彰显文化、好找易记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1.规范地名命名程序。新建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由发改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立项后告知地名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中心城区向外延伸,跨区(市)县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命名,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关区(市)县地名主管部门依据地名规划提出命名方案,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按照地名命名的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按照公布标准,在批准立项之日起15日内报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位于中心城区的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乡村地名命名。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乡村道路、居住小区的命名工作,凡硬化的道路应进行命名,没有硬化的道路以居住小区名称备案。原有的非标准化路名,符合命名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对一些内涵不足、格调不高的地名,可以结合所在地自然实体的名称、地理特征和老地名按有关程序予以正式命名。

3.慎重实施地名更名。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地名更名的条件,一经命名的地名,原则上不得随意更名。对历史上约定俗成、老百姓使用多年的老地名或可改可不改的及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一般不予更改。在地名更名的过程中,除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同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外,还应采取上门征求单位、商家及住户代表意见或召开单位、商家及住户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地名更名后,凡属市级部门办理更换相关证件证照的,均应免收直接费用;涉及更换其他证照的直接费用,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解决。

(三)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各区(市)县和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注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挖掘和恢复,并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要广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增强广大群众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意识。

三、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协同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区(市)县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公安、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交通、水务、文化、工商、邮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城乡规划信息互通机制。在地名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向地名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城乡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信息资料。地名主管部门应将地名规划及时反馈给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在实施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建设时,应及时与地名主管部门联系,确保使用地名规划的标准地名。

(三)完善地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市)县要安排地名工作专项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地名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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