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47号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3:47:25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我市城乡统一户籍改革的新形势,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户籍登记地实际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 (具体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即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免费技术服务城乡统一;生育政策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行过渡期政策,逐步实现城乡统一。

(一)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行过渡期政策。农村居民迁入城镇居住,5年内继续执行《条例》规定的农村人口生育政策(不含《条例》第十四条第三、九、十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5年后执行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城镇居民迁入农村居住,仍执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5年过渡政策,执行《条例》规定的城镇人口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同等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照《条例》规定加发5%的退休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领取养老金时按照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照国家、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所需资金在各级人口计生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并由人口计生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

3.符合国家、省、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奖励扶助实行个人自愿申报制,申报时须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地证明等材料,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并统一发放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2.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3.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奖励金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4.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夫妻,其奖励金在各级人口计生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发放。

5.城乡统一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

(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育龄夫妻享受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其经费途径为:已参加生育保险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按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在各级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信息管理)

依托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民信息与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公安、民政、人社、统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密切合作,畅通信息交换渠道。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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