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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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1〕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建立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作为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孤儿需要更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孤儿保障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确保孤儿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进一步抓好孤儿保障工作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拓展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安置渠道,充分发挥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促进孤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城乡生活水平和儿童成长需要,按照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全市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停止此前农村孤儿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城市孤儿享受的城市低保待遇。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区(市)县财政要结合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给予全额预算安排,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养育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各界捐赠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孤儿养育支出,不得冲抵儿童福利机构的事业经费。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成年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相关救助政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散居残疾孤儿成年后,由残联纳入当地特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三)落实孤儿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助参加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对大病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各项保险补偿后剩余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救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有条件的区(市)县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儿童福利机构要设置卫生所(室),做好基础治疗、预防保健工作,对每一位孤儿按照规范进行预防接种。各级卫生部门要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做好预防保险、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等工作。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做好孤儿健康管理,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要切实维护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孤儿全面纳入各教育阶段的资助范围。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孤儿,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适当补助住宿生生活费,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其进行资助。初中毕业后,愿意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按政策优先予以资助,毕业取得相应职业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要对其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民政、慈善组织对考取国家统招的大专及以上学校的贫困孤儿,要及时纳入“阳光圆梦”慈善助学工程范围进行救助。要确保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教育部门要协调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在普通学校就读能力的残疾孤儿,安排在市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特殊教育中心接受特殊教育,对高级中等教育年龄段的残疾孤儿,开设职业康复、技能培训等课程,开展辅助性劳动训练,增强其就业适应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为残疾孤儿回归社会打下基础。同时要积极引进社工、成立心理咨询室,开展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对孤儿进行心理辅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各区(市)县政府要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加强孤儿成年后的思想道德建设,重点抓好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等,帮助孤儿成年后在思想上、行为上与社会自动融合。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各类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居住在农村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保障性住房设定的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予以保障。



(六)加强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对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成年孤儿,由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为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各级残联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孤儿纳入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范围,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国办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成年后凡有承包土地的视为就业安置。孤儿成年后符合征兵条件的,征兵办要优先招收入伍。



(七)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做出裁决。



(八)依法保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三、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保障水平



(一)提高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切实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孤儿综合服务保障水平。各区(市)县要依托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和慈善机构募集等多渠道筹集解决。发改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针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等现状,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和《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力度。积极引进高素质管理技术人才,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综合技能。积极争取将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育卫生部门培训范围,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定政策,在人才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大政府对儿童福利机构的扶持力度,逐步解决职工待遇、专业培训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遵循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及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同时进一步细化孤残儿童入院后的工作流程,确保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应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当地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孤儿建档造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孤儿养育状况,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事务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孤儿优惠政策等各项工作,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发挥儿童福利机构辐射作用。进一步加强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注重发展其对区(市)县儿童福利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充分利用市儿童福利院和成都SOS儿童村资源,发挥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提供指导和服务;发挥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全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基地和儿童福利机构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与省内外各儿童福利机构的交流合作,以推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工作的管理机制



(一)健全工作网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以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儿童养育为依托,建立孤儿养育的指导、巡查和监督制度,有序、有效开展对孤儿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支持、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市)县政府要将孤儿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房管、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落实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的各项保障政策。



(三)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和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人物。积极宣传发展孤儿慈善事业的相关情况,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帮助孤儿健康幸福成长。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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