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事业发展的意见》
成办发〔2011〕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全面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促进我市邮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邮政法》和《四川省邮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支持邮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邮政配套基础设施。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集中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改造等项目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地,保障邮政专地专用。机场、车站、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邮政服务网点。城市街道、小区和工业园区等有通邮需求但达不到网点设置要求的区域,应保证有邮政信筒(箱)等邮政专用设施。民政、公安部门在设置街(路、巷)、门(楼、户)牌时,应主动与邮政部门联系,并依据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17733-2008《地名标志》的规定,对地名标志规划标注规范的邮政代码信息。
(二)抓好城市信报箱建设和维护管理。新建小区信报箱建设工作由建设部门纳入竣工验收项目予以督促落实,已建成小区信报箱补建工作由房管部门牵头督促落实。已建成小区城市信报箱补建工作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区(市)县政府、邮政部门、楼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各占三分之一的原则落实资金。2011年底前先补建10万户,确保全市城镇住宅楼信报箱设置率达到60%以上;到2015年,设置率达到90%以上。
(三)完善邮政社区配套服务站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将邮政社区服务站纳入社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逐一分解落实到各个社区,并督促落实到位。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验收公共设施配套时,要将邮政社区服务站设置一并纳入验收范围。邮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确定服务项目,统一规范管理,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通邮服务。
(四)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农村通邮工作,把乡镇邮政局(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确保农村居民基本通信通邮权利。各区(市)县要积极推进村邮站建设,为村邮站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相关经费,督促落实村邮站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邮政普遍服务需要。到2013年,实现全市行政村村邮站满覆盖。
二、加大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政策倾斜
(一)依法减免邮政服务设施建设费用。邮政企业依照城市建设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报刊亭等邮政设施,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邮政企业在工业园区、商业集中区、住宅区和高等院校以借用、租赁等方式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相关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并在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加大邮政设施保护力度。对因规划调整或城镇改造需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原则上应原址或就近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重建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服务标准不降低。
(三)为邮政普遍服务运输提供便利。对标有“中国邮政”标识的邮件运输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时,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公安交管部门应给予其最大限度的通行或临时停靠便利。
(四)支持邮政企业服务“三农”。工商部门要简化邮政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邮政服务“三农”政策给予支持;税务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邮政服务“三农”给予税收优惠;工商、农业等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进入农资市场,为邮政连锁经营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务、物流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发挥邮政在农村地区的物流配送作用。
(五)鼓励城区便民店拓展邮政业务。商务部门要鼓励城区便民店开展快递代收代取业务,争取将全市4000多家便民店建成邮政快递业务的服务终端,为城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周到的快递服务。
三、支持邮政竞争性业务发展
(一)邮政邮务类业务。支持邮政部门在全市推广邮政数据库营销方式和邮政信息传播媒体,推广邮政函件、集邮、报刊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推广为适应社会需要和便民利民而开展的新型电子商务业务。
(二)邮政金融类业务。将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农村地区重点扶持的商业银行,在网点布局、网点迁建和业务开展等方面予以支持,促使邮政储蓄网点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三)邮政速递物流业务。结合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将符合条件的邮政速递物流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培育的物流企业,并在企业入驻、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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