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1〕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消除附着在户籍上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的差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同等民主权利,促进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进度安排
(一)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实行同一区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实行同一区(县)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实行同一县(市)内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二)统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补偿政策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同时,对我市农村入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退役士兵,享受同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对入伍时系我市农村人口的义务兵或士官,入伍期间土地被征占,其补偿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
(三)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实行同一区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实行同一区(县)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实行同一县(市)内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并且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四)统一同一区(市)县城乡低保标准工作。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工作。对暂不具备统一城乡低保标准条件的区(市)县,要按以下进度要求逐步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2011年12月31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65%;2012年12月31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75%;2013年12月31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85%;2014年12月31日前,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95%;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实现同一区(市)县内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五)保障城乡居民在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本人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本人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居住地村(社区)选民的登记范围,参与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并参与村(社区)事务民主决策、管理,对村(居)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通力合作,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市民政局要认真开展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搞好调查研究。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深入基层,摸清实情,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思考谋划,加强分析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制定新政策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以推动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三)夯实基层基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指导各区(市)县做好城乡低保及“三无”人员救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等工作,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退役士兵、城乡义务兵家庭和城乡居民的各项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四)依法换届选举。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成立各级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