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2:0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1〕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部署和“成都城市环境保持全国一流、走在全省前列”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城乡环境质量,切实加强和有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及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为全面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着力提升城乡管理现代化水平,整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体系,全市8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村达到《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试行)》考核要求,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场镇风貌形象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日常管理机制和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

三、工作重点

(一)编制完成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按照规划科学治理城乡环境。

(二)进一步深化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持续治理“垃圾乱扔、车辆乱停、广告乱设、摊位乱摆、工地乱象、河道乱排乱污、违法搭建构筑物建筑物”(以下简称“七乱”),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除陋习、树新风”和“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以下简称“七进”)活动,实施“五十百千”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向农村延伸、向基层延伸、向盲点死角延伸。

(四)完善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夯实基层基础,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规划体系,坚持科学施治。按照建设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要求,依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科学制定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2011-2015),修订完善城市、县城、镇(乡)、村治理规划和基础公用设施、城乡风貌塑造、城市园林绿化、交通管理、水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形成比较完善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体系,用规划指导和引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深化“七乱”治理,清理盲点死角。大力加强城乡结合部、城镇背街小巷、“城中村”、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小区院落、建筑物楼顶及周边等薄弱区域以及中心城区、县城、主要道路、旅游景区线路、场镇、主要出入城通道两侧、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重点区域的“七乱”治理,重点解决扬尘污染、清扫保洁不及时、出摊占道、车辆乱停等突出问题,中心城区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标准,郊区(市)县要做到无盲点、无死角。

(三)严格管理,营造良好交通和市容环境。强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严查车辆乱停乱放,严格治理酒后驾车、乱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机动车驾乘人员向车外乱扔杂物、乱吐口痰、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全面整治环卫设施、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及招牌破损现象。以提升数字城管系统快速反应能力为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快速反应长效机制,切实强化市容环境秩序执法和监管,提升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景观效果,打造洁净、规范、景观化、现代化的都市形象。

(四)加强设施建设,增强环境承载力。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四川省成都危废处理中心、餐厨垃圾处理中心、污泥处置设施等环保项目建设,加强镇、村市政和环境设施建设,提升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推广秸秆沼气集中供气试点和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健全城市照明、桥梁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建设三圈层县(市)数字城管系统和中心城区排水、生活垃圾清运数字化监管系统,实现数字城管全域成都满覆盖。

(五)开展风貌塑造,提升城乡形象。按照“四注重、四提升”的要求,扎实抓好中心城区“两轴四片”、“城中村”和低洼棚户区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实施郊区(市)县一般场镇改造,加强特色风貌打造和地方文化的建设保护。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坚持“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原则建设新农村,加快实施旧城改造,提升城乡形象和品位。

(六)深化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各类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工地物业化管理,落实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三大工程”措施,从严监管运渣车辆,加强道路和绿化带冲洗除尘,加快入城通道洗车场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防治,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提高新车入户标准,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加大燃煤污染整治力度,强化重点燃煤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治理主城区和近郊区(市)县餐饮油烟污染,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继续开展中心城区河道治理专项行动,加强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下河排污口治理和排水户雨污分流工作。落实河道管理长效责任机制,严格排污管理,实行河流断面责任制,全面提升全市城乡水域环境管理水平,各区(市)县均按断面实施水质考核,每月监测,定期通报,努力实现河道“水清、无味、有鱼”。加快推进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加快应急水源建设,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作。

(八)进一步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加快健康绿道体系建设,推进出入城通道、河道等规划绿道重点项目。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中心城区公园开敞式改造,进一步清理中心城区街头绿地,拆除违建,规范管理。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景观水平和生态防护功能。加强林盘保护,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林田相容的绿色家园。

(九)不断深化社区环境治理工作。着力推进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不断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设施配套,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城区深入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农村积极推进环境卫生村民自治,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十)继续开展环境优美工程创建活动。巩固环境优美示范点建设工程成果,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努力创建2011年度省、市“环境优美示范城市(县城、镇乡、村庄)”,以点带面,示范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广泛宣传弘扬文明新风。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文明劝导,开展群众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除陋习、树新风”及“七进”等活动,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认真落实“门前双五包”责任制,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群众知晓率、满意率和参与度。

(十二)着力构建环境治理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一把手”负责制。着力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落实基层和部门工作职责。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经常性明查暗访并举,严格实施效能问责,加大曝光问责力度。落实财政经费投入,严格考核兑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奖代补”经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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