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10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文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挂成都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广播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2.将原市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监督管理)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将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四)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组织拟订有关文化市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划、政策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2.增加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职责。
3.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负责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负责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负责规划和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监督、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负责推进文化艺术产业发展和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负责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七)监督管理文艺类产品的网上传播;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网络游戏服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监督管理);指导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八)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九)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文化宣传工作,代表市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合作协议。
(十)负责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推进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文物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艺术处。指导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优秀文艺作品以及代表市级以上水准重点文艺院团的发展;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演艺、美术等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组织全市性艺术比赛、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三)文化市场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监督管理全市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指导、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管理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品和艺术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网络音乐美术娱乐、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监督管理网络游戏服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监督管理);对电子游戏机的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督管理;负责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督管理;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文化产业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监督和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五)社会文化处。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挂成都市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办公室牌子,简称市非遗办)。拟订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实施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术交流、传承培训等工作;承担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对外文化联络处(挂教育科技处牌子)。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承办中外文化合作协议签订的有关工作;审查、报批和办理因公涉及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的事项;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文化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八)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财务审计工作;拟订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及标准;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
(九)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系统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
(十)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市非遗办主任(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4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督管理。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互联网出版(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活动。
2.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要按照文化市场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二)组建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为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直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58名,其中:总队长1名。市文化执法总队下设办公室、文化执法大队、广播电视执法大队、新闻出版执法大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执法大队分别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三)将原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成都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文管办),为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负责全市文物保护、考古等重大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考古和全市博物馆的审批工作;承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维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处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事务;指导全市博物馆的建设、科研、馆际交流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组织馆藏及社会文物的鉴定工作;编制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等事业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文物商品市场,开展文物安全督察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文化局(市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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