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1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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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涉外及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及管理职责。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 增加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职责。

2. 增加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3. 加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负责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四)监督、指导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救灾政策并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监督管理国家、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指导救灾捐赠。

(六)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监督全市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老龄、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群体权益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违法丧葬行为,指导婚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市)县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民政政策研究和调研;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检;指导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建设,监督其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区(市)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优抚处。参与起草我市优待抚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四)双拥工作处(挂成都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参与起草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双拥宣传教育和共建活动;协调军地之间重大事宜及纠纷;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处(挂成都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组织拟订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的政策、计划并牵头实施,监督管理分配安置经费;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监督军队离退休人员“两个待遇”的落实;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灾处(挂成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组织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牵头组织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查勘、核实、申报和灾害期间灾民转移安置、灾后救济工作;监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指导国内外专项捐款捐物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拟订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市)县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监督、指导村(居)委会村(居)务公开工作;牵头拟订全市社区服务发展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挂成都市勘界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地名管理相关政策;承办市域内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划名称和区(市)县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地名审核、报批、管理及标准地名推广使用;指导区(市)县行政区域调整、地名管理和县、乡两级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承担市勘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老龄、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成都市慈善总会工作。

(十)社会事务处。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监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负责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民政事业经费及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省、市下达的各项民政专项经费;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市级民政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负责跨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

(十三)人事处(挂社会工作处牌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外事、统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民政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挂靠市民政局管理,下设综合处、事业发展处、宣传教育处,配备事业编制13名,其中: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1名,副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将原成都市民政局执法大队更名为成都市民政局执法支队,为市民政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三)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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