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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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成都市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环保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区域内的部分轻度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全市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职责。

2. 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3. 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查处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区(市)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工程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督察全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

(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宣传教育处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牵头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牵头组织查处本市重大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调研;起草综合性环保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负责对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和本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与财务处。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及产业政策;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四)科技标准与对外合作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示范工程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和规范我市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站的规划与建设;组织管理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参与拟订环保产业政策、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环保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环境工程工艺设计证书持证单位。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落实国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在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持证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七)污染防治处。拟订全市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等持证企业;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企业环保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乡镇以下(含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环境应急与信访处。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市)县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作年报;组织指导区(市)县和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以及相关人员培训;负责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监督管理处。依法对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机动车污染控制阶段性目标和对策;研究全市机动车污染对大气环境影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指导、监督区(市)县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应用、放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十二)督察处。督察全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的情况。

(十三)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协管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

(十四)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环保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7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4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为市环保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52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二)市环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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