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医院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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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医院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医院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医院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挂成都市医院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医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加强国有企业资本收益收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牵头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十)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审核以市国资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年度总结等综合材料;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指导、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统计评价与经营预算处。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考核分配处。拟订和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与改组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审核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安置工作;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挂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信访处。负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协调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信访及维护稳定工作;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十)综合协调处。指导和检查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赈灾和扶贫等工作;协调中央、省和外地在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完善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人事处牌子)。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三)宣传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党组织关系在市国资委党委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纪委)与市国资委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市国资委纪委设综合处、纪检监察处、法规审理处。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国资委机关配备行政编制85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由市国资委主任兼任),副书记2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由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市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改组,牵头组织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宏观指导和服务,拟订落实有关鼓励我市各类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国资委配合。

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将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征求市财政局意见;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市国资委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配合做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工作,按原渠道继续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分流、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

3.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医管局设在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综合管理处、改革发展处,配备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兼任市国资委副主任)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授权,管理市属公立医院、国有医院,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所属医院实施医疗发展规划,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组织所属医院承担和参与公共卫生、中医药发展、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等相关工作。

(三)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为市国资委所属正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共设6个监事会,并分别设1个监事室。配备事业编制18名,其中:监事会主席6名(由市委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监事12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以为处级)。

(四)市国资委(市医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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