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办)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职责划入市交委。
2.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交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将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查职责划归市规划管理局。
2.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道路交通技术规划,现有道路安全设施(隔离栏、护栏除外)的规划、改建、管理和维护,非交通指示牌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公安局。
3.将中心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城市道路桥梁隔离栏、护栏的设置和管理职责划归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将物流综合协调和口岸服务职责划归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衔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2.加强智能交通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提高交通管理现代化水平。
3.加强市域铁路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推进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4.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交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含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城乡交通运输专项规划;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建设、维护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估。
(三)制定公路、水路及其运输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管航道的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水路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负责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水运及船舶、船员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交通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营运规范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源头以及水上交通、公路建设及养护、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和协调市管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平衡交通需求;组织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和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的规划、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市综合交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智能交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重大行政行为听证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建设、维护和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牵头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预测及信息发布;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管理处(挂特许经营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公路、水路及其运输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建设规范和工程进度;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中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负责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和资质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特许经营建设项目的协调、建设和管理。
(五)综合运输处。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公共交通、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协调,平衡交通需求;组织协调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重要物资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和铁路专用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价格。
(六)公交管理处。拟订城乡公交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公交线网规划和布局,协调公交站场、公交专用道、公交港湾站建设;组织实施公交客运线路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牵头实施重大活动的公交运力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公交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轨道交通处。拟订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项目的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制定项目的实施计划、建设时序等;负责市域内铁路项目的协调以及地方配套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地铁营运安全生产工作。
(八)交通工程处。牵头开展交通缓堵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城市交通状况的评估;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参与全市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查;参与审定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出租汽车)站场、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工程规划方案;承担市综合交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科技信息处。负责全市智能交通和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的规划、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拟订智能交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智能交通综合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对外发布;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成果鉴定、评审和推广;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市智能交通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监督处。综合监督、指导全市经营性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源头以及水上交通、公路建设及养护、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一)财务处。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信贷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筹集、下拨、使用及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的预决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引进、职业技能工作;组织行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处(挂审计处牌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五)成都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拟订全市交通战备实施意见和措施,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对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负责国防运力动员和征用,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担负军事运输、平时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任务;负责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的国防交通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交委机关配备行政编制8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交委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和成都高新区(不含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内)以及机场路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二)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为市交委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4名。
(三)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处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路管理处,为市交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12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4名。
(四)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处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为市交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168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4名。
(五)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为市交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6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3名。
(六)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航务管理处(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航务管理处(挂四川省成都市地方海事局牌子),为市交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2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七)将原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更名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挂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牌子),为市交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3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
(八)市交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