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建委。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职责划归市房管局。
2. 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三)牵头编制全市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建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城建投融资建议,牵头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四)负责建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建筑、建材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定;负责建筑业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责任;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负责重大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协调和管理;牵头组织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工程处置和促建;参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八)制定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庄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农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十)负责编制、下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负责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工作(城市功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制定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工作计划,统筹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资金计划及项目安排;负责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十三)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和建设工程并联验收。
(十四)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建委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城乡建设执法队伍,承办行政执法培训和颁证工作;承办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政务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和建设工程并联验收。
(三)计划处。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编制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社会经济评价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储备城建重大建设项目;牵头组织城建项目立项准备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计划、统计工作。
(四)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编制全市建筑业和建材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建筑、建材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以及建筑施工、监理、建材等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的协调和协助对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建材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建材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节能与科技处。拟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重大建设科技项目研发、攻关,负责建设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国内外建设科技合作项目的引进和学术交流;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科技信息管理。
(六)勘察设计处(挂成都市抗震办公室牌子)。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城乡抗震设防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技术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重大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工程外立面审查管理;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维护年度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案评审;负责下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给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厂)、城镇燃气(供气、热力)、河道、电力、通信、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指导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拟订房地产开发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负责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信用管理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引资;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城镇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工程处置和促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挂成都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县城、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及经费补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庄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农房改造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及保护利用工作。
(十)风景名胜与城市景观处(挂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牌子)。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参与审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风景名胜区建设目标和经费补助方案;负责组织重要街区、城市节点景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城市景观建设政策和标准;负责街区建筑立面、城市节点、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建设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组织协调;参与审定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规划编制;牵头组织实施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处。负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综合考核施工现场管理业绩;负责审定施工现场各种考评活动;指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业注册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十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处(挂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城乡综合配套建设、验收、移交接收工作(城市功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制定城乡综合配套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城乡综合配套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综合配套建设资金计划。
(十三)财务处。牵头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查;负责本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审查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及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和监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乡建设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系统专业队伍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十五)纪检监察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一)市建委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0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园林绿化系统专业规划,会同市建委负责审查全市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各类绿地养护、保护和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将原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更名为成都市建设监察支队,为市建委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5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三)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为市建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成都市建设工程设施安全监督站为市建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5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
(五)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市建委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80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3名。
(六)市建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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