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 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依法强制拆除五城区违法建设的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2.将市交委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案的审查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3. 将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4. 将市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将组织编制、调整、修订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以下简称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规划的职责交给郊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郊区(市)县城乡规划、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编市级和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郊区(市)县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重点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参与编制全市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等。
(四)承担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负责郊区(市)县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选址意见办理和转报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给水、排水、河道、燃气、绿地广场及公园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五城区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牵头组织强制拆除五城区违法建设;指导、监督郊区(市)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察郊区(市)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
(七)负责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
(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规范有关公示、公告、公布行为等涉法事务;指导郊区(市)县规划、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法制工作。
(三)详细规划管理处。组织编制、修编和审查报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相关专项规划;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总体规划管理处。组织编制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指导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路网规划;负责审查报批郊区(市)县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负责审查报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市级专项规划;负责郊区(市)县省级以上立项项目的选址意见办理和转报工作。
(五)乡村规划管理处。制定一般镇(乡)和村规划编制规则,指导协调全市镇(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一般镇(乡)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村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镇(乡)规划管理所建设和职能运行工作;归口管理乡村规划师。
(六)建筑规划管理处(挂规划技术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中心城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和方案的管理;组织编制或者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审查报批;负责规划技术规定的管理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修编中心城区市政专项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工程规划核实;牵头负责中心城区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方案评审;指导郊区(市)县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研究制定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规则,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规划验收管理处。拟订建筑工程规划核实验收管理办法;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核实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负责中心城区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后的监督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导郊区(市)县规划部门规划核实验收工作。
(十)城乡规划督察处。负责督察郊区(市)县政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督察市级相关部门城乡规划落实情况;负责督察督办郊区(市)县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负责郊区(市)县城乡规划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十一)测绘信息管理处。负责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对地图和地图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规划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导郊区(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三)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0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总规划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执法部门配合市规划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五城区内违法建设。市工商、税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分局为市规划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其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如下: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锦江分局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青羊分局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金牛分局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武侯分局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华分局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2名。
(三)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为市规划局直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下设执法一处、执法二处、执法三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四)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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