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10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2.增加管理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的职责。
3.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
4.加强对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宗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四)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团体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日常管理和开展自养事业;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民族经济、扶贫开发、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民族地区经济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指导区(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推动民族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人士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九)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待遇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宗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相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监督市级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场所的财务、消防及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做好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合做好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承办民族宗教涉外事务;负责其他宗教、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负责局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经济处。参与拟订全市经济社会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和文物普查与保护工作;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自养工作。
(四)民族一处。负责全市民族社会事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民族界人士,负责处理民族关系事务,探索建立城市民族管理关系,负责外来少数民族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研究提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指导区(市)县依法开展对民族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
(五)民族二处。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满蒙学委会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联系伊斯兰教、满蒙学委会代表人士,指导市伊斯兰教协会、满蒙学委会的自身建设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外来穆斯林群众的服务管理工作;参与监督管理清真餐饮行业;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交流。
(六)宗教一处。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团体和佛教、道教界人士,协助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依法管理佛教、道教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依法治理佛教、道教乱建滥塑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慈善事业;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七)宗教二处。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宗教团体和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协助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检查督促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处理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指导天主教成都教区工作;参与有关网络舆论监督工作。
(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工作。
(九)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民宗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市民宗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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