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9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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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0〕9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市建委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房管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综合验收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将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的职责交给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统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测和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3.加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流转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房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开展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四)承担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

(五)负责城乡房屋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房屋登记管理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

(八)负责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和公共住房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场监管处。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监督管理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监督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调处房产交易纠纷;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四)产权管理处。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房屋登记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屋登记管理政策;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五)物业管理处。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承接查验、进驻与退出等活动;负责建立和管理物业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拟订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提出调控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建议;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推进全市房产行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工作;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监督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

(八)审计处(挂纪检监察处牌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房管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6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同市房管局监督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和核算。

2.市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公建配套建设。

(二)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房管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5个处:综合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资金管理处、公积金工作处,配备事业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三)将原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更名为成都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为市房管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四)市房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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