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1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0〕1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负责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销、年审及指导监督工作的职责。
3.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4.取消管理法学专业社团的职责。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增加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并负责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函授)教育。
(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协助省司法厅监督和指导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物资装备工作。
(二)法制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编辑司法行政工作年鉴;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过错、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负责行政、刑事赔偿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挂成都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律师工作处。贯彻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律师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成都市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公证工作处。贯彻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公证员执业许可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考核登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公证员做好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成都市公证员协会开展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挂社区矫正工作处牌子)。指导基层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培训;贯彻实施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市帮教安置工作,引导基层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调查、分析重新犯罪情况,研究预防重新犯罪对策。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申请登记初审工作;受省司法厅委托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司法鉴定质量及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进行初评;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负责组织全市司法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
(九)人民调解工作处。贯彻实施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开展预防民间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法律援助工作处(挂“148”指挥中心办公室牌子)。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审查起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协调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
(十一)警务督察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对全市司法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督察。
(十二)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政治部(挂警务部牌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宣传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警务等工作;协助管理区(市)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指导指定监狱和成都市律师协会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司法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成都监狱管理处由市司法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市司法局代管机构。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市司法局所属副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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