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8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5: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成办发〔2010〕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通用项目中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按照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在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中,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部门、单位可对经常性采购项目实施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并制定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并不得将已接受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转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实施监管。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购买本国货物、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中应按照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六)采购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成府发〔2009〕54号)精神,加快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推进步伐,依法组织公共服务采购,更好更快地促进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七)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和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八)各区(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 1 · 10CBF84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4896.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