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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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公务员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挂成都市公务员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公务员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

2. 将市城乡就业督察专员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

(二)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

3. 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4. 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我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以及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 将技工学校、培训机构评估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2. 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公共保障体系;统筹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 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4.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创业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六)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流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

(十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及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建设。

(五)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蓉就业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全市涉及农民工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农民工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挂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解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公务员职位管理处。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承办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相关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公务员录用与培训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拟订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考核、结果使用制度。

(十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制度、申诉控告制度、惩戒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专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牵头组织城乡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统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各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的综合管理。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招聘、考核、聘任、培训、奖惩、辞职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区(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配套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负责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拟订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五)工资福利处。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

(十六)城乡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作。

(十七)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定点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九)劳动监察处。负责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查处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行为;负责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十一)信访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督查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

(二十二)宣传调研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引导、处理工作。

(二十三)信息化建设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等各项应用数据的集中、共享、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和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四)督察处。负责督察全市推进城乡充分就业、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情况;牵头考核全市实施充分就业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工作。

(二十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评选表彰工作。

(二十六)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主任(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0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

2. 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办)负责起草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汇总、分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社会保障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限的划分。按照将社会管理、公共事务中具体管理事项交给基层政府负责的要求,社会保障的具体经办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在中心城区实行分级管理,其他区(市)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受局委托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四)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设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挂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牌子。下设海外人才工作处、引智项目管理处,配备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都市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基金征集(审计)处、财务处、就业服务处、劳务开发处、创业促进处、就业援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就业培训处,配备事业编制1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六)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基金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社保基金个体征集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关系认定处、养老待遇核定处、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社会保险稽核处、退休人员管理处,配备事业编制20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七)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挂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牌子)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综合处、财务处、医疗待遇认定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费用审核处、基本医疗处、补充医疗处、工伤生育处,配备事业编制1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八)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立案调解庭、劳动关系庭、工资福利待遇庭,配备事业编制1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

(九)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

(十)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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