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9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5:3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0〕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刻汲取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消防法》、《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就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判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高层建筑数量日益增多,部分高层建筑因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通道堵塞、内设储存仓库、经商开店等问题,导致火灾隐患严重。高层建筑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十分困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务必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工作格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明确责任,全面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各项措施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高层建筑全面摸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高层建筑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练,提高高层建筑火灾扑救能力。

(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规定,加强对高层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严格遵守高层建筑避难层、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用水设计规范。要强化对施工、监理、项目业主的责任管理,督促工程各责任方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通道;从严执行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认真组织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符合相应的操作规范;施工现场生活区要严格执行临时用电规范,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

(三)城乡房产管理部门。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审核(备案)文书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备案)文书作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及其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电线电缆和设备设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加强电梯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和考核。

(五)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招牌、光彩工程、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本部门负责的建筑外墙立面整治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文化、旅游、商务、卫生部门。在受理高层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医院行政许可申请时,要严格查验消防审核(备案)手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内容。

(九)安监部门。要严格查处高层建筑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和违法从事高层建筑特种作业行为。

(十)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严格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年检。

(十一)燃气、电力部门。要定期检查高层建筑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及电源线路,对高层建筑内房屋产权单位(人)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仪、管道自动切断阀等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三、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档案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一楼一档”要求,建立完善高层建筑消防档案。

(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物业服务的高层建筑,由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没有物业服务的高层建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质监、燃气、电力部门按照电气防火管理规定对高层建筑电梯、电器线路、燃气管道防火安全进行检测。属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高层建筑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高层建筑的物业安保经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高层建筑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高层建筑火灾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四)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会商机制。各级防火委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防火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判形势,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全面提高高层建筑火灾防范能力。防火委各成员单位要将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提高消防部门依法监管的覆盖面。

四、加强监察,从严追究事故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真正做到履职到位、尽职尽责。对因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查处并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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