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1〕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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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11〕1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成都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市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市和跨区(市)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排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牵头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牵头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有关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中心城区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会同物价部门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核算。

(七)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下穿隧道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市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水库、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水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环境治理。

(九)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建设;负责实施全市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二)负责全市水政、渔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区(市)县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涉水、涉渔违法事件;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对重大水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全市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五)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成都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拟订水务工作政策;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全市水务系统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市水政、渔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科技情报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申报、应用和技术推广;承办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制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

(三)规划计划处。拟订全市水务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审查;承担水务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资源管理处。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全市和跨区(市)县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的水源规划;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水域管理处。负责全市江河、中心城区湖泊和天然湖泊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江河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审查重要涉河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查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负责水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中心城区河道、河堤通道的监督管理。

(六)供水管理处。编制全市供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供水行业管理;指导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组织制定供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中心城区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对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进行资质和行业管理;会同物价部门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核算。

(七)排水管理处。编制全市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排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工作;按照排水行业的质量技术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会同物价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进行核算;负责城市排涝的指挥与调度;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下穿隧道的监督管理。

(八)建设管理处。拟订水务工程建设质量、施工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转报工作;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水利水保处。拟订全市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安全监测、病险水库的整治和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农田灌溉、丘陵山区的治旱抗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处理区(市)县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十)水产管理处。负责全市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建设;负责全市水产种质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供排水及水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财务处。负责编制部门决算;承担市级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十四)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水务系统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五)审计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市水务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8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3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水生野生动物特种证由区(市)县水务部门初审后,经市水务局复核转报省水产局办理。市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防疫检疫工作,下放给有相应执法权限的工作机构、法定工作人员的区(市)县。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三)成都市水务执法监察支队为市水务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四)市水务局暂保留成都市府南河管理办公室牌子。

(五)成都市府南河管理处为市水务局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3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六)成都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市水务局所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配备事业编制4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七)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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