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7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
(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
(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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