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0〕80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关于《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整合重组工作方案
市商务局
为推进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的要求,合理确定全市生猪屠宰厂(场)定点布局,使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模、标准、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计划到2013年年底前,将我市现有79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减少50%以上,优化整合到39个以内,提高我市屠宰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水平。
二、规划布局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适度集中、强化监管”的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整合重组后,二圈层区县除青白江区设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外,其余区县各设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三圈层县(市)除邛崃市、蒲江县各设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外,其余县(市)各设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体规划详见附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确定产能规模,避免形成新的产能过剩。经过整合重组,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达到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
三、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思路,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兼并重组,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实施。
(一)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积极参与整合,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养殖企业、深加工企业发挥优势,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整合重组,提高屠宰厂(场)的产业化水平;支持中小型屠宰厂(场)通过合并或合股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做大做强。
(二)严格资质要求。凡整合重组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的标准和工艺流程,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和标准要求。
(三)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提升管理水平。逐步改变为中间商提供代宰服务的经营方式,建立企业的生猪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完善生猪进场、停食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冷链运输、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
四、政策保障
(一)给予资金支持。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具体标准为:以2006年确定的各有关区(市)县的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对已建设并被整合减掉的定点屠宰厂(场),投资额[指直接用于建设屠宰厂(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投资,下同]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80万元;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5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0万元。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区(市)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及企业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以奖代补资金划拨给有关区(市)县政府,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进度落实到企业。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给予用地支持。整合重组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依法报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所在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统筹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所在区(市)县国土部门将供地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三)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后新建屠宰厂(场)的融资贷款,由市商务局通过争取商务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帮助企业解决。
(四)给予综合性奖励。为鼓励有关区(市)县按照全市总体定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定点数量,提前完成工作目标,每整合减少1个定点屠宰厂(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工作计划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从2010年11月开始启动,201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试点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
1.选择条件较好、准备工作充分的区(市)县进行试点。
2.鼓励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先行整合,经当地政府书面同意,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4月至7月)。
1.总结推广试点区(市)县的工作经验。
2.有关区(市)县政府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合目标、工作措施和分年度工作计划等,经当地政府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全面实施和项目建设阶段(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
1.有关区(市)县政府组织全面实施。
2.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加强工作指导。
3.完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整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整合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应在2013年年底前建成。
(四)检查验收和换证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
1.在区(市)县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2.对验收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换发新的定点屠宰资格证。
六、组织保障
(一)成立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安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整合重组工作结束后,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二)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关区(市)县政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落实维稳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
(三)相关部门职责。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对有关区(市)县的指导工作,对整合重组工作进行联动审查,及时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确保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七、工作要求
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是推动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和产业化发展,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屠宰行业秩序的重要措施。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引导干部群众特别是相关从业人员树立全局意识,积极参与整合重组,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市)县政府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是整合重组的实施主体,有关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整合重组维稳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精心组织实施。有关区(市)县政府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和措施,安排专项配套资金;要指导帮助整合重组后歇业关闭的生猪屠宰厂(场)再创业,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搞好再就业培训;要制定猪肉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防止整合重组期间部分地区出现暂时的“买肉难”或“屠宰难”现象;要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市场和社会稳定。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有关区(市)县要加强整合重组工作的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成都市生猪屠宰厂(场)整合重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八、其他
(一)本方案由成都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成都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整合重组规划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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