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5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5:5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成办发〔2010〕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成府发〔2010〕28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决策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信用融资资金计划等进行审议。各区(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投资控制

除按审批权限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凡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公司使用本地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必须由本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后方可进行审批,经本地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及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

三、防范债务风险

各区(市)县新增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公共财政职能,用于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各区(市)县新增政府性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和防范债务风险措施;各区(市)县政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性融资,必须与政策性融资严格区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行消化、自担风险机制,严禁将经营性融资风险转化为政策性融资风险。

四、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市)县监察部门要会同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提出追责建议,并及时督促整改;对在招标过程和工程建设中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外,对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要上报市监察局,经市监察局认定后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等市级资信平台上进行公布,3年内禁止其参与成都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五、加强工作监督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或综合检查;对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规范、执行政策不力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予以处理。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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