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5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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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0〕5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促进发展为前提,深化改革为动力,发挥作用为目的,努力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放宽条件,促进发展。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放宽登记条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间。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统筹兼顾,分类推进。

(三)明确责任,依法管理。政府职能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实施年度检查,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试点目的和范围

(一)试点目的。建设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试点范围。在全市工商经济类和社会公益类社会组织中开展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主要工作

(一)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程序。简化工商经济类、社会公益类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先取得许可证的外,申请人可直接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注册的上述两类社会组织,用2至3年的时间,变原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完成无业务主管单位改革进程。

推进登记备案双轨制。对社区和涉农等基层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

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度突破“一业一会”的模式;允许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吸收异地同行会员。

(二)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意见》(成府发〔2009〕54号),对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凡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转移或委托给相应的社会组织承接,并实行“费随事转”。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

(三)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公共信息化系统,打造政府扶持、服务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为社会组织履行职能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社会组织评价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组织考核评估体系,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和办法,对社会组织实施等级评估。建立评估结果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估结果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挂钩。

(五)加强社会组织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规范运行等方面的能力。

建立健全以行业公约、准入标准、诚信建设等为核心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行业的指导、管理、服务、监督,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提高行业人员整体素质,营造公平的行业发展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络,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由民政、发改、财政、人事、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按职责监督管理的共同监管机制。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建立社会组织基本数据库和电子政务平台,提高服务监管效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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