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16: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0〕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和运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49号)精神,继续推进和深化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运营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可持续发展,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三圈层县(市)政府应于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再生资源市场建设任务。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运营较好的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进行优化升级。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运营困难的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的服务和指导,帮助其尽快正常运营。

(四)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清理并加大对不规范社区回收网点的整改力度。

二、工作要求

(一)三圈层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于2010年8月10日前完成再生资源市场选址等前期工作,并于201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再生资源市场和回收网点连锁化、信息化和规模化发展,不断优化升级经营管理模式。一是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改变“小而散”的经营模式,实行连锁化经营。二是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手段,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网站与我市现有的“96118”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相结合,拓展再生资源网络交易、电话预约、上门回收等业务。三是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成都城乡商贸物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和网点资源促进行业规模化发展。

(三)各区(市)县再生资源市场要采取降低入场条件、增加服务功能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招商工作力度,吸引再生资源回收商家入场经营,盘活市场。

(四)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建设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的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其按照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整改,督促配备必需的运输、消防等设施和器具,完善管理制度和证照、备案手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工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验照。

三、政策措施

(一)三圈层县(市)于2010年内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市场,按照建设面积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奖励。建设面积在50亩以下的,奖励企业30万元;建设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制定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的运营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突出对连锁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考核。对应考核指标,制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办法,建立奖优汰劣、能进能出的竞争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从2010年起,按照分圈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的原则,对考评成绩在同圈层区(市)县中排名前2位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奖励。

(三)对受周边市政工程建设影响造成经营困难,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在区(市)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贴的前提下,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5万元补贴;因其他非自身经营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并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再生资源市场,在区(市)县级财政给予7万元补贴的前提下,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再给予3万元补贴。

(四)三圈层县(市)未按时完成2010年再生资源市场建设任务的,在年终对相关县(市)目标考核时,按民生目标等值分数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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