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2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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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0〕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长我市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以来,各区(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府发〔2009〕8号)精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整体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下列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一)对企业因经济困难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5%;对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82%下调为0.57%;对我市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3%。

(三)对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在停产、歇业期间,经审批同意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

(四)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经审批同意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五)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核后,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延长期限执行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标准等按成府发〔2008〕68号文和成府发〔2009〕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执行。

三、延长地震灾害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政策执行期限

因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企业适用于上述政策范围。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08〕189号)的规定实施。重灾区持《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就业援助、失业救助政策,执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四、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五、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各区(市)县要按照成府发〔2008〕68号文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同意后再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审计、商务、税务、经委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认真按照本通知和成府发〔2008〕68号文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各区(市)县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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