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7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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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7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食安办《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成都市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意见

市食安办



为加强对蔬菜、水果、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和食品安全、就业、稳定三兼顾的原则,分阶段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健全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商场(超市),对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准入的范围,2010年内在全域成都完成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准入条件

(一)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入市销售。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经营者保留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备查。

(二)未经认证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入市销售。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的,还应出具检疫证书。

(三)未取得任何认证或无任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入市销售。

(四)从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凭批发市场经销者出具的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入市销售。

(五)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食用农产品,未经检测的,只能在当地集贸市场内由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对每日在专用区域内经营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品种进行登记建档,并由市场开办方设立的检测机构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产品实施检测。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产品标志,植物检疫证书,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样本由市食安办另发。

三、工作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市食安办负责具体协调、督促检查,牵头做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工作。

(二)市农业、工商、商务、质监、卫生、公安、教育、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推进三类食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引导、支持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推行三类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标识管理制度;引导三类食用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对接,推进“基地+超市”的供应链模式;建立和完善三类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会同质监部门制定检测操作指南;督促三类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生产安全责任,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建立健全生产销售记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信息;做好种植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种植环节及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切实履行销售安全责任;加强对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的监测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安全信息;做好流通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对经营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对市场开办者的处理移交农业部门。

商务部门负责按照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对商场(超市)的行业指导和管理,会同工商部门做好商场(超市)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按照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及时查处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做好生产加工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制定三类食用农产品检测操作指南。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院、学校等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使用安全的责任,全面推行定点采购和索证、台账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餐饮消费环节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查处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确保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市场开办者对检测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应制止经营者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应对自检不合格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行信息公示;市场开办者应按照准入要求,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单据(台账)供供销使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进货检查验收、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索证索票等制度;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须按规定进行标识,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逐步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

食品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采购台账等工作制度,采购符合准入条件的三类食用农产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准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本环节开展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按照我市构建食品安全防控体系的要求,落实生产经营者、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的责任,细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监管的各个环节,切实推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

(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质监系统的质量技术检测所、其他农业技术服务机构等检测资源,开展本辖区内三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要保障监督检测经费,切实改善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满足日常监管的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三类食用农产品检测的针对性,扩大市场检测的覆盖面,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公布质量信息。对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三次监督抽检出不合格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半年内禁止该产地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市场,农业、工商部门要与市场开办者进行约谈,通报监测结果,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进行查处。要建立健全三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要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从2010年1月到3月底,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以及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及农业投入品安全等方面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做好提前告知、释疑解惑、政策宣传等工作,增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稳妥推进,制定工作预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准入工作稳妥推进。一要做好市场供给需求的保障,避免物价上涨。二要收集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各方的反映,及时解决市场准入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要处理好食用农产品安全、公众利益、劳动就业间的矛盾,组织研究对策。四要完善预案,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的预防和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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