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0〕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0〕13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成都市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福利设施,改善我市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功能,切实提高民政“三无”救助对象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14个郊区(市)县通过改造或新建方式建设“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搞好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改造和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范围、期限
(一)实施目标:通过实施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在全市建立起城乡一体、功能多样、管理规范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体系。
(二)实施范围:本着必需、与现有设施不重复的原则,由14个郊区(市)县分别新建或改造1所满足需求的综合社会福利中心。
(三)实施期限:2010年全面启动项目建设,完成2个改造项目和3个新建项目主体工程,2011年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二、建设方式及实施主体
(一)建设方式(新建):统一资助、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突出特色。
(二)实施主体: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
三、改造建设规模和资助标准
本着“满足基本需求、提供基本功能、符合基本规范”的原则,项目改造建设规模和资助标准为:
(一)床位规模:根据区(市)县总人口数、城镇“三无”人员数、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项目床位规模分为100张、150张和200张三个档次。
(二)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每张床位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100张床位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150张床位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平方米;200张床位的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三)资助标准:对新建的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按每张床位7万元予以资助;鉴于彭州市、崇州市为地震重灾区,且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未纳入援建项目,其项目土地费另按每亩25万元给予定额补助。对改造的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项目不予资助,由区(市)县自行负责实施。
资助资金由市民政局通过筹集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四、职责划分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改造建设标准;提供建筑风貌和功能设计指导。
(二)区(市)县政府:按照市民政局确定的改造建设规模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
五、建设要求及标准
(一)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应建在交通便利、相关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市)县城区或其附近乡镇,以方便救助服务对象。
(二)建筑结构为框架结构。采用无障碍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老年人建筑、儿童建筑、救助管理机构建筑规范以及建筑所在地抗震标准进行设计。
(三)城镇“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弃婴)和流浪乞讨人员三类救助对象管理区域相对独立、男女分区,保证有室内、室外活动场所。
(四)按基本标准进行装修。外墙采用外墙砖,坡屋面采用波形瓦,地面采用PVC防滑地面,内墙采用乳胶漆,外门窗采用塑钢窗,内门采用实木门(流浪乞讨人员区域采用钢制防护门),卫生间磁砖到顶,卫生间及公共区域顶棚均采用铝板吊顶。
(五)采取改造方式建设的县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必须达到上述第(三)款的要求,并尽量达到上述其他要求及标准。
六、建设资助资金拨付办法
资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具体为:建筑风貌及功能设计方案经市民政局同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拨付总额的15%;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后,拨付总额的40%;主体断水后,拨付总额的30%;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配套设施设备到位具备入住条件,项目审计完毕后,拨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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