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7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9〕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信访逐级负责制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成委办〔2009〕28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进行主动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5.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一)建立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总召集人,邀请市法院参加。市政府目督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发改委、市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等为成员单位。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各区(市)县应建立相应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职责是:1.定期研究解决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加强对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2.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3.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争议,确定处理原则和牵头部门。
(二)建立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按照成委办〔2009〕28号文要求,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市政府法制办,中心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职责是:1.研究制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2.汇总分析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报告;3.办理市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和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4.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5.做好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6.具体实施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7.具体实施对全市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8.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涉及市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加强协调配合,构建“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要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和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各级行政机关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报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由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并确定牵头单位共同解决;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由法定的受理机关依法负责调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四)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器材,确定专门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引入社会法律服务有效解决行政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总体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区(市)县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行政调解工作,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调解工作平台,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充实调解人员并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人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
(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并确定牵头单位;具体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涉及本级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并公布调解人员名单;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进行;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责任,依法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充分运用行政复议法定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要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形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还要注重运用和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二)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优先适用调解。负有民事纠纷裁决、调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裁决、调处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法定的裁决、调处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书或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我市推进两个加快、确保治安平稳、大局稳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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