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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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



成办发〔2009〕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 (规划制定公开)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内容要求)

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

(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确定有关具体内容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总规公开方式)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至少利用下列一种渠道公开:

(一)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部门办公场所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

(三)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

(四)城镇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控规公开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外,还应当至少利用下列一种场所公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块临街位置;

(三)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

(四)政府或者部门办公场所。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内容的修改方案,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公开。

第八条 (规划条件公开)

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前,应当对拟变更的规划条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原规划条件;

(二)拟变更的规划条件;

(三)拟变更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建设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总平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建设现场予以公布,公布时间至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完成止。公布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总平修改公告)

依法修改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重新审定前可采取公告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内容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建设现场予以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原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拟修改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三)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依法批准修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 (公开意见收集)

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公告期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依法变更规划条件和修改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告反馈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在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二条 (配合要求)

根据本规定要求在建设现场予以公开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并配合完成公开事项。

第十三条 (规划监督公布)

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公开的职责,对不依照本规定进行公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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