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成办发〔2009〕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保。
二、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构成。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40元,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其中: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院校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市属院校由中央、省、市财政承担。
三、参保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川办发〔2009〕27号文的规定,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给予不低于10元的资助。
四、缴费期限及保险有效期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办补缴。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超过筹资期限入学的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五、参保方式和条件
大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学校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参保时,应向所在学校递交低保证明或一、二级伤残证。大学生所在高校负责资料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及低保证明或一、二级伤残证复印件送高校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签章后,送学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给予补助。
六、待遇项目和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大学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按照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的学生儿童标准执行。
(二)门诊待遇。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市医保局备案。
七、结算方式
(一)住院结算。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大学生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门诊结算。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首诊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八、基金管理
(一)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由学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九、医疗服务管理
(一)为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预防传染病流行,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急救抢救除外)。高校有校医院的(含科研院所的医疗机构),该校医院作为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首诊医院;高校无校医院的,按就近的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帮助选择一家公立医院作为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使用,统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核准的定额拨付给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门诊报销标准,统筹支付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费。
十、异地就医管理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可根据市编委会《关于调整和核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成机编〔2005〕21号)和《关于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标准的通知》(成机编〔2005〕22号)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保障、财政、编制、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各高校应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管理力度。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大学生参保的顺利实施。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和服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与大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五)按照川办发〔2009〕27号文要求,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纳入高校的部门预算。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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