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9〕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民政部《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8〕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管理有序的原则,精心策划、科学安排,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
二、主要方式
在符合灾后重建和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过渡板房的回收利用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和途径,综合利用,合理处置,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价值。
(一)用于产业发展。可改造为灾后工业、商业、旅游业、种养殖业等产业重建的生产、服务性设施。
(二)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可用于城乡社区活动场所、公共服务管理场所建设。
(三)用于周转用房及工程施工临时住房。可用于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城乡建设拆迁安置等周转用房和工程施工临时住房。
(四)作为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对拆除后的过渡板房,在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
(五)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根据实际需求保留部分,经改造后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
(六)作为救灾物资储备。对拆除后的完好成套板房,移交民政部门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
(七)用于异地调剂。对本地区综合利用和储备后剩余的过渡板房,可异地调剂使用、储备。
(八)组织变卖。对过剩的过渡板房,可组织公开变卖。
三、处置程序
(一)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由使用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统筹安排;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周转用房建设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作为农民建设永久住房墙体材料的要做到机会平等,手续完善,避免不安定因素。使用过渡板房的单位要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签订协议。
(二)用于乡镇廉租住房建设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参照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制定乡镇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三)作为救灾物资储备的,由建设部门对拆除后成套完好的过渡板房登记造册,移交民政部门按备灾需求储备。
(四)区(市)县区域内的过渡板房调剂,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统筹安排,需异地调剂的,由市民政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
(五)需组织变卖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具体要求
(一)区(市)县政府是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实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时,要紧密结合灾后重建进程和城乡统筹规划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过渡板房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楚,去向明确,并制定阶段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在实施过渡板房拆除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妥善做好尚未完成永久性住房安置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过渡板房回收利用要优先满足本区域的再利用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除用于公共管理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外,其他使用方式均为有偿,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所得资金纳入财政专户。
(四)在实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时,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全程监控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境不受到污染破坏。
(五)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过渡板房拆除后的土地进行复垦整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原有用途,避免耕地浪费。
(六)对过渡板房的拆除、拼装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流程,克服损毁率过高、人为降低回收利用价值等问题。要对已拆除的过渡板房材料进行妥善保管,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资产流失。
(七)对部分质量好、可再次利用的成套过渡板房,积极争取作为中央和省级储备。
(八)过渡板房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损毁、随意丢弃或擅自变卖过渡板房。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组织协调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区(市)县两级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协调小组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民政、建设、财政、环保、国土、审计、监察、目标督查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是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照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建设部门职责: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过渡板房拆除、拼装和编制板材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对过渡板房板材作为永久住房的非承重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技术指导,确保质量和安全。
环保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对过渡板房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理进行全程监控,防范环境污染。
财政(国资)部门职责:负责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部门职责:负责过渡板房拆除后土地再利用及板房板材集中储备的用地保障,督促检查原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
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过渡板房回收利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回收利用资金进行监督。
目标督查部门职责:负责将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纳入专项目标管理,实施督查和考评。
发改、工业、农业、商务、教育、公安、卫生、旅游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有关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过渡板房回收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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