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4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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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9〕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成委发〔2005〕34号)精神,更好地适应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

(一)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步测算、同步调整,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差距,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二是强化分类救助和动态管理。将低保家庭按致贫原因进行分类并确定动态管理期限,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年老、残疾、患重病等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实行一年复核一次。三是强化低保承诺制。低保人员必须每半年书面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如有虚假,按照《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成府发〔2004〕86号)规定予以处罚。

(二)完善低保与就业联动制度。一是先求职后保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无正当理由拒绝失业登记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享受低保待遇。二是积极提供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力度,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三是及时清退不履行劳动、就业义务的低保家庭。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由社区劳动保障站推荐就业,一年内介绍两次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其家庭暂停享受低保待遇;低保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其家庭暂停1个月享受低保待遇。

(三)建立低保“救助渐退”机制。低保人员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仍可在3个月内享受低保待遇不变,3个月后,经核实家庭收入仍超过低保标准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四)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将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纳入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范围,使这些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遇到临时性困难的群众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救助。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资助激励工作

(一)完善教育资助制度。一是对在我市公办高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免收学费、课本费等费用。二是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公办幼儿园入托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幼儿,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杂费、保育费和管理费。三是继续做好对公办中小学在校住宿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工作,适度提高公办高中在校住宿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水平。四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资助。

(二)建立和完善教育激励制度。一是建立低保家庭学生教育激励制度。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20%的生活补助;对高中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40%的生活补助;对大学教育阶段的低保家庭学生,给予低保标准上浮80%的生活补助;对低保家庭中残疾人的学生子女、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以及农村低保家庭中读书的女学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低保标准10%的生活补助。二是完善帮困助学制度。通过开展慈善活动募集资金,对低保家庭中考上大学(高考录取)的学生实施帮困助学,确保每个考上大学的低保家庭学生圆大学梦;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的中小学生实施“阳光育苗工程”和“阳光宏志工程”。三是开展结对帮扶、社会捐助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帮困助学工程。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属城乡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大学生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的资助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分类实施门诊救助。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

(三)分类按比例实施住院救助。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门诊特殊疾病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四)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对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一个自然年度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孕产妇给予400元的一次性救助,用于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救助工作

(一)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一是加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对残疾人、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对其他低收入家庭实行季度复核。三是强化保障对象承诺制。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如有虚假申报,一经查实,除取消保障资格外,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二)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构建,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对农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安身工程”。按照城乡统筹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三个集中”的推进,以中心村、集聚点为依托,以集中建房模式为重点,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按照政府补助一点,集体帮扶一点,个人出资一点的模式,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继续实施山区移民住房救助工作。通过对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家庭的搬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下山移民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五、进一步完善生产帮困工作

一是帮扶部门对定点帮扶贫困村中的低保对象,在产业上进行一对一的扶持。二是积极开展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发展生产。三是为农村低保对象免费提供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优先推荐劳务输出。四是对农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加大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在发展种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方面实施专项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创业增收。五是对农村低保对象建立社会共同关注机制,充分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力量,建立“一对一”援助机制,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要积极履行责任,将法律援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以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二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市和各区(市)县建立便于受援群众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受理大厅,在镇(乡)、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专业化队伍建设。三是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面,提高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是积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包括外来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及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到应援尽援。

七、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

一是把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巩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确保有意愿入住的集中供养率达到100%;通过实施集中供养彻底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二是敬老院要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三是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健全各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院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供养机制和城乡统一的服务管理模式。四是重视敬老院文化建设,丰富“五保”对象的精神生活。五是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敬老院。

八、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流出地救助、预防、回归安置救助管理机制,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要尽快建立救助管理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在有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社区要建立未成年人服务中心,作好儿童保护工作,预防儿童流浪和再次流浪。二是进一步在中心城区加强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和救助服务并举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加大救助力度,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治;对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被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作好调查、取证和解救、救助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工作,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四是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引进社工、教师、心理医生等专业人才进入救助管理领域提供救助服务,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救助服务工作。

九、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一是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指挥体系;制定市、县、乡三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整合资源,建立由公安、民政、商务、卫生、建设、水利、地震、气象、交通、国土、通信、电力、驻蓉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二是做好各类救灾物资、器材、装备、资金等备灾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及时、有效。三是建立由公安、武警、驻蓉部队、民兵预备役、社会志愿者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职责和分工,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高效、有序开展。四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灾后捐助工作,积极为灾区募集资金和物资。五是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十、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

一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三是大力发展各类志愿者(义工)服务组织,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四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爱心超市”,探索多种形式的长效运行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五是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六是充分调动和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抚慰活动,帮助生活困难群众增强信心,战胜困难。

十一、建立残疾人救助机制

对贫困残疾人实行特别救助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在制订和实施各项救助政策与措施时,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对残疾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范围。通过各类专项资金,对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别困难家庭实行特别救助。二是逐步建立满足残疾人特殊人群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托养(老)、无障碍环境等特殊需求的服务体系。对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家庭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为重度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辅助器具。着力发展重度肢体、智力和精神类残疾人托养服务。

十二、建立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建立由市城乡一体化救助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落实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三是合理确定低收入标准,分层分类实施救助。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由市民政局牵头,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信息系统,并根据部门需求制定部门间共享信息目录,研究制定信息共享办法;由市信息办牵头,利用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为低收入家庭准确核收、救助资源共享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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