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22: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
成办发〔2009〕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的决定》(川府发〔2008〕14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的决定》(成府发〔2009〕2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现就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市)县属企业组织的各类招考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相关职位时,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对学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市)县属企业在聘(任)用人员时,对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聘(任)用后,其工资待遇、职位晋升、考核定级以及其他各项待遇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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