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6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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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成办发〔2008〕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和办法抓好灾后重建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把我市灾区建设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现就加快推进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等县(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房屋确权试点

(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的重灾乡镇、村,要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灾后重建的基础工作,按灾后重建的进度要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结合灾后农村住房重建,首先开展受灾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并积极开展其他农户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确权工作,力争在2009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工作。

(二)关于受灾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对符合规划原址重建的受灾农户,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全部确权给受灾农户。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受灾农户,按原宅基地面积在集中自建区划定新宅基地,原有住房予以拆除、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原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后,对新宅基地进行确权。

对原宅基地毁损或灭失的农户,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在集中自建区划定新宅基地(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农户家庭人数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并对新宅基地进行确权。受灾农户宅基地及其生产生活配套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确权方案,区(市)县、乡(镇)要做好相关引导和指导工作。

参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按照规划集中自建或统规统建的受灾农户,按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

(三)关于受灾农户房屋所有权确权。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加固和维修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农村房屋开展房屋所有权确权。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按照规划集中自建,以及参与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按照规划集中自建或统规统建的受灾农户,对新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确权。

(四)按照简化程序、加快进度的原则,采用专业测绘和群众测绘相结合的方式对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农民房屋等进行测绘。集体建设用地测绘费用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五)确权后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颁发产权证书。农用地一经确权应及时兑现耕地保护金。对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首次颁发的各种产权证工本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二、推进农村土地、房屋产权抵押担保贷款和联建房屋

(六)受灾农户自建住房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利用确权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新建房屋所有权抵押承诺,向市、区(市)县产权流转担保公司进行抵押,获得灾后自建住房的贷款担保。

(七)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加固和维修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农户可以申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区(市)县产权流转担保公司进行抵押,获得住房维修资金的贷款担保。

(八)受灾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确权后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引入社会资金按规划联建房屋,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和手续。

三、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九)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要抓紧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的具体办法,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的平台建设,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农村产权流转的有效形式。

(十)市委组织部牵头,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的治理机制,并在灾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十一)市农委牵头,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抓紧研究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并在灾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四、加强灾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二)市统筹委牵头,制定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相关区(市)县具体实施。

(十三)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建专门工作组,指导重灾乡镇改革试点工作。

(十四)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办公室、市统筹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房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专家小组要加强对灾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十五)其他区(市)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抓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受灾农户灾后住房重建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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