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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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9〕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成都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对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以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我市灾后重建、扩大内需、试验区建设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文件。

(二)2001年,我市行政机关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经清理后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制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负责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的单位负责清理。

四、清理原则和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文件权限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规定了应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级机关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显不适应我市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规定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的;

2.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原则的;

4.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主要包括:

1.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的;

2.对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冲突的;

3.对行政管理事务权限的规定冲突的;

4.对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定冲突的;

5.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的,应宣布失效。

五、工作步骤

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31日)。市级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对参加清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动员培训,并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自查阶段(2009年4月1日—2009年5月15日)。市级各单位对属本单位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根据清理原则和标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并填写《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连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交由市政府法制办分送相关市级单位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处理建议,相关市级单位填写《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返回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阶段(2009年5月16日—2009年6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级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后,对市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出具《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审定公布阶段(2009年7月1日—2009年7月31日)。市级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审查意见函》,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通过成都公众信息网、成都市人民政府公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区(市)县应比照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确定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步骤。

经过本次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加强人员、经费保障,确保按时、优质完成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建立“开门清理”机制,积极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工作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

(三)认真自查,保证实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实施。文件清理自查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通过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建立本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形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纳入我市2009年度依法行政专项目标,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指导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附件: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表





附件: 1 · 09cbf1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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