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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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成办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由知名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组成,是受市长委托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要求,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1.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2.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办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对政府立法等工作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四)指导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向社会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协助首席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法律顾问人数不超过9名,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七条 (工作补助)

法律顾问应竭尽所能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工作量给予其一定工作补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经市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室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首席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办理法律顾问室日常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5名,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第九条 (紧急法律事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执行等紧急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需要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十条 (临时聘用专业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有关诉讼、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重大法律事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协调配合)

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

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协助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监督)

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聘请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用的专业人员应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的有关规定;

(二)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或者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三)非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进行个人宣传;

(四)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法律顾问室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对涉及重大法律事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本规则制定法律顾问室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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