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9〕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三环路内燃煤污染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25:1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三环路内燃煤污染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9〕1号









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三环路内燃煤污染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成都市三环路内燃煤污染整治实施办法

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防治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整治目标

(一)2009年4月30日前,实现三环路内个人和单位全面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燃煤。

(二)2009年5月1日起,禁止运送燃煤的各类车辆进入三环路内。

二、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三环路内因天然气管网未铺设到位等原因改用液化气的居民户。

(二)补助标准。每户居民每月补助80元。其中,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补助资金按市、区4∶6比例分担,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由属地承担。

(三)补助时间。自居民改用液化气当月起开始补助,直至达到天然气使用条件为止。

(四)市级补助资金下拨方式。市级补助资金按年下拨。五城区于每年1月上报本年度燃煤整治补助资金申请(2009年申请报告应含2008年已实施的补助资金),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下拨。

三、任务分工

三环路内燃煤污染整治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有关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署燃煤污染整治工作;负责全面督促落实2006年市政府《关于从严控制燃煤烟尘及二氧化硫污染的通告》相关工作;联合市经委、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交管局及时发布《关于三环路内禁止使用燃煤的通告》;建立联席会议、信息报送、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指导、检查、督促整治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有关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燃煤污染整治各项工作,确保三环路内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生活、工业燃煤污染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取缔。

(三)市级相关部门。

1.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制定市级补助资金计划;及时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2.市经委。组织、督促对违法使用燃煤工业企业进行查处,对非法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取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燃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3.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对占道经营露天烧烤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环保、工商等部门,对经营性燃煤污染进行查处。

4.市工商局。负责对无工商许可经营户使用燃煤行为进行查处;会同环保、城管等部门,对经营性燃煤污染进行查处。

5.市能源办。根据燃煤污染整治进度安排,争取天然气用气指标,保障用气需要;制定天然气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9年底前实现三环路内天然气管网全覆盖,为居民天然气使用率达100%创造条件(因其他原因不能安装天然气管道的居民户除外);保障液化气供应。

6.市交管局。负责从2009年5月1日起,对进入三环路内的各类运煤车辆予以制止。

7.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燃煤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有关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燃煤污染整治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分解工作责任,落实补助资金,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力量,广泛动员,全面整治,确保燃煤污染整治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问题、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三)落实目标任务。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将整治工作纳入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整治工作具体内容和目标任务,及时细化分解,层层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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