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8〕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82号)和省政府《研究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8〕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完善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网络。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全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已正式挂牌运行。各区(市)县应尽快确定当地康复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机构,并以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地震残疾伤员康复站。
(二)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心理康复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网络,组建专业队伍,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及外援心理干预专家的作用,开展灾后心理卫生重建知识和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残联、市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将心理卫生重建纳入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干预和督导,为干预对象建档建卡,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医务人员和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中国残联《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指导规范》和省卫生厅“灾区医疗康复技术培训班”培训要求,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主动与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联系,积极为地震残疾伤员出院后的康复治疗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是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残联和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残联职责。负责做好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规划,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协助卫生系统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开展地震残疾伤员社区康复工作;负责组织地震残疾伤员到各级康复机构和康复站开展康复治疗、训练及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建立康复档案;负责为有需求的地震残疾伤员安装假肢、矫形器及其他辅助器具。
(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住院的地震残疾伤员数据统计汇总,并向残联、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和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办建设;协助残联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假肢安装及相关技术支持;做好地震残疾伤员心理康复和医务人员康复知识培训的牵头工作。
(三)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外地返乡地震残疾伤员数据统计汇总,并向残联、卫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地震残疾伤员中转安置工作;负责提供康复返家地震残疾伤员的旅途费用;负责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地震残疾伤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协调落实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康复分中心和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办的建设经费;负责落实残疾人康复中心、地震残疾伤员假肢安装、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配发等相关经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按政策对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震残疾伤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并承担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六)教育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地震残疾学生复学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抓好地震残疾学生心理卫生干预工作。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成都市户籍地震残疾伤员的身份核实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地震残疾伤员康复专家组。组织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假肢厂等有关专家成立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专家组,具体负责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技术指导和培训有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有关经费;卫生部门、残联要密切协作,积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协商,制定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的可操作标准,争取国家和省上康复专项经费支持;民政、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合理、有效利用好国内外捐赠款物;各级收治机构要合理、规范收费,对地震残疾伤员康复治疗只收取成本费。
(三)加快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和康复站建设。残联与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地震残疾伤员残疾等级评定;加快康复站及有关项目建设进度,以保障地震残疾伤员后期康复训练及轻微残疾伤员康复治疗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工作是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残疾伤员治疗效果、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二)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需医疗康复的地震残疾伤员集中到市地震残疾伤员康复分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对需进行康复训练的,由属地康复机构或康复站负责集中收治,同时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工作。
(三)协调配合,提高效能。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工作规范,切实推进地震残疾伤员医疗康复和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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