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8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25: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办发〔2008〕8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节能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贯彻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对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国家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3.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购进节能减排设备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

(三)贯彻执行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认定后,对其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业务、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加大对工业节能减排的投入

在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50%比例安排部分资金,并在市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专户中再安排部分资金,共同用于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工业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补贴,支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宣传推广等。市财政要确保全市节能减排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增加,以加大对工业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涵盖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工业企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市、区(市)县单位地区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年度通报制度。健全节能减排台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健全节能减排统计机构,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做好单位地区工业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

四、加大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力度

重点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现行公布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制定明确的关、停、转计划和措施,有步骤、分批次实施。

五、严格实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前置条件,完善和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市经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加快建立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评估、评价审核、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监管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六、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市实际和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市经委不予安排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国家、省、市确定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以及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技术产业项目等,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七、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根据国家、省环保部门要求,市环保局和区(市)县环保局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工业企业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凡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实施限期整改,直至关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检要求,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创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八、加大工业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力度

在市级科技计划中安排节能减排研发和示范推广项目,攻克一批工业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工作。

九、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设备和产品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支持和示范效应,凡所购买的产品属《成都市节能产品推荐目录》范围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质量、服务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十、实行全面的工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将工业节能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企业,并将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未完成节能年度目标或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的区(市)县,在考核结果公布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省发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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