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8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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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的通知》



成办发〔2008〕8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二、起报单位

市政府起报单位为各区(市)县政府、列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目录的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见附件1)。

各区(市)县政府起报单位为乡(镇)政府、列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目录的所属部门以及其他组织。

各区(市)县政府应将起报单位数据汇总后报市政府。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数据列入所在区(市)县汇总范围。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的组织管理,具体承担制定规范、解释指标、检查协调、组织培训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所属乡(镇)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的统计管理,具体承担确定名单、布置任务、收集并报送数据等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统计,具体承担数据收集、审核、上报等工作。市政府部门同时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四、上报要求

(一)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告周期为季报,具体统计指标分季度和半年两类。各区(市)县政府起报单位和市政府起报单位,应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确定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分别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和10日前,向所属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上季度《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见附件3)。

(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应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专人递送方式报送,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处。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为报告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

(三)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或未到报告期别,则留空不填写。

附件1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起报单位名单



一、区(市)县

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二、市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信息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规服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办、市投促委、市贸促会、市残联、市防震减灾局、市档案局、市地志办、市移民办、成都公积金中心、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附件4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指标解释



0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数。

0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应为03、04项之和)。

03.专职人员: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4.兼职人员: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数。

05.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数:指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经费支出总数(应为06至09项之和)。

06.设施设备: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购置设施设备的经费总数。

07.资料印刷: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印刷文件资料的经费总数。

08.业务培训: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业务培训的经费总数。

09.其他:指政府信息公开经费支出中用于06至08项以外开支的经费总数。

10.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应为11至17项之和)。

11.政府公报(政报):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政府公报(政报)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编发总期数/印刷总册数/公开信息总条数。

12.新闻发布: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统计主体为会议的主办单位,计量含义为: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的总次数/发布政府信息的总条数。

13.新闻媒体: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新闻媒体的专栏、专版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新闻报道、通讯、采访等不计在内。

14.单位网站(不含管理系统):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服务网站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以全市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专栏形式公开的信息不计在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统计。

15.公开栏(屏):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开栏、显示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公开栏和显示屏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6.公开资料: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印刷并发放、张贴的各类便民资料、服务手册等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计量含义为:印发的公开资料总类数/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17.其他:指主动公开信息中通过11至16项以外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

18.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应同为19、20项之和以及21、22项之和)。

19.管理系统: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中依申请公开系统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20.其他渠道:指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以外渠道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如信函、传真等。

21.有效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素齐全,应予以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8项相等)。

22.无效申请: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不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为23至27项之和)。

23.无申请内容:指没有填写内容的无效申请总数。

24.申请人不提供身份信息:指没有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的无效申请总数。

25.同一事项重复提交:指申请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的无效申请总数。

26.非信息公开事项:指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无效申请总数,如关于其他工作的政策询问、信访举报等。

27.其他:指23至26项以外的无效申请总数。

28.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指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经审查应予受理的申请总数(应与21项相等,并为29、32项之和)。

29.在办: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正在办理的申请总数(应为30、31项之和)。

30.未超时:指还未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包括超过办理期限但经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已延长期限的申请。

31.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的在办申请总数。

32.办结:指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办理完毕的申请总数(应同为33、34项之和以及35、36项之和)。

33.未超时:指未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包括已延长期限后办结的申请。

34.超时:指超出办理时限办结的申请总数。

35.同意提供:指办结并同意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

36.拒绝提供:指办结并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应为37至42项之和)。

37.信息不存在: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8.信息涉密: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39.信息描述不清: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清无法查找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0.超出合理需要: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超出了《条例》规定的特殊需要范围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1.第三方不同意:指因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而拒绝提供的申请总数。

42.其他:指因37至41项以外的合法原因而拒绝提供信息的申请总数,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公开征求意见外的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43.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场所、窗口总数。

4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汇总信息数(不含管理系统):指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收集、汇总、整理的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总数,各查询点以链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生成专栏形式提供的公开信息不计在内。

45.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受理查询数:指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的总人次数。

46.政府信息咨询数:指办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提出的咨询总人次数(应为47至50项之和)。

47.公开电话:指通过各类公开电话、服务热线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48.服务窗口:指通过各类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49.网络信箱(论坛):指通过各类网络信箱、交流论坛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50.其他:指通过47至49项以外渠道办理的政府信息咨询总人次数。

5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数: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和申述总数(应为52、53项之和)。

52.在办:指正在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总数。

53.办结:指已经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申述总数(应为54至56项之和)。

54.情况属实并予纠正:指办理完毕且情况属实问题得到纠正的意见申述总数。

55.情况属实但不需纠正:指办理完毕且情况属实但反映的问题为正常情况仅需解释的意见申述总数。

56.情况不属实:指办理完毕但情况不属实仅需告知的意见申述总数。

57.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数: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根据有关制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追究的总件数(应为58至60项之和)。

58.责令整改: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存在问题的总件数。

59.通报批评: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的总件数。

60.行政处分: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过失责任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转交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数的总件数,计量含义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总件数/给予行政处分的总人数。

6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数:指行政机关受理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总数(应为62、63项之和)。

62.在办:指行政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总数。

63.办结: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总数(应为64、65项之和)。

64.维持原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且维持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总数。

65.纠正原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办理完毕并纠正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总数。

66.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诉讼数:指各级政府收到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诉讼总数。

67.根据核准标准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指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根据各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用总数,计量含义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次数/收取的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数。

68.根据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数:指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根据申请人申请减免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用总数,计量含义为:减免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次数/减免的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总数。



附件: 1 · 成办发80附件2

2 · CBF80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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