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3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8〕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为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理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调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3.市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
本次清理重点是取消不合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调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清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即: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措施已废止的;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应的。
2.合理性原则。对收费金额超出管理成本,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国内其他同类城市,收费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的收费项目等要作必要的项目合并或调低标准。
3.公开透明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取消,该调低的要调低;清理结果以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三、工作机构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组成清理工作机构,收集各收费单位清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工作步骤
全市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报阶段(2008年5月12日—23日)。各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对各自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根据清理收费的范围、原则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7年的收费数额等有关情况及保留、取消、合并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式三份),按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阶段(2008年5月24日—6月20日)。清理收费工作机构对各单位自查自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取消、合并、降低或保留的具体意见,反馈给各单位。与收费单位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审定公布阶段(2008年6月21日—7月31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分门别类地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进行清理是我市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落实市政府的决定。
(二)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三)严密组织,认真自查自报。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做好每个阶段的清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对在自查自报中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将视作同意取消,不得列入2008年收费目录;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单位,将视作同意清理工作机构的清理意见。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陈鸿;联系电话:61885416。
附件: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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