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4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成办发〔2008〕4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建筑业主单位:
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
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地震灾害带来的安全隐患,现就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开展本地、本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要抽派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动员全社会技术力量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业主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汇总上报调查评估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各业主单位要对本单位建筑在这次地震灾害中所产生的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及时反映给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次调查内容包括全市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调查重点是: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农房、桥梁、隧道、主要道路、水库、水电油气管道及设施、车站机场、办公楼宇、体育文化场馆、宾馆饭店、影剧院、金融邮电中心等建筑物和市民群众反映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二、详细调查统计,客观科学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克服一切困难,尽快摸清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地震灾害情况。调查组要自带车辆、自管食宿,全力配合当地抢险救灾工作。
(一)技术要求。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2.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5.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对调查中因地震破坏需鉴定加固后方可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要责成业主或其主管部门立即停止使用或局部封闭,并采取警戒措施,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调查工作予以配合支持,并动员广大市民群众将因地震灾害造成破坏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二)统计要求。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的建筑物类别、名称、破坏等级、存在问题、处理建议等情况,按要求填入《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所附3张表中。
三、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调查评估情况
本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是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县政府、市教育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成都电业局、市兴蓉公司、中石油销售四川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要建立畅通高效的信息报送制度,每天汇总调查情况并于当日17∶30前书面向市建委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电话:86635359,传真:86632396),由市建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七章 民房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十章 附则
附 表 建筑地震破坏及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第1.2条 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第1.3条 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第1.4条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
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
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
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第1.5条 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
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
注: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
第二章 多层砖房
第2.1条 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
第2.2条 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2.3条 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屋盖完好;附属构件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
三、中等破坏: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个别屋盖构件塌落;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部分楼层屋盖塌落;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
第3.1条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房屋。
第3.2条 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墙体(填充墙)。
第3.3条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框架柱、梁完好;个别墙体与柱连接处开裂。
二、轻微损坏: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部分墙体明显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
三、中等破坏: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柱明显裂缝;个别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部分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层倒塌。
五、倒塌:房屋框架残留部分不足50%。
第四章 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1条 本章适用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
第4.2条 评定底层框架砖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底层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3条 底层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底层框架柱、梁完好;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墙轻微裂缝,底层个别框架柱、梁轻微裂缝;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部分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破坏;底层部分框架柱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底层部分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底层倒塌或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4.4条 评定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和非承重墙体。
第4.5条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内框架柱、梁完好;个别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或个别明显裂缝;内框架柱、梁完好;出屋面小建筑明显破坏;非承重墙体明显裂缝或个别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三、中等破坏:部分承重墙体明显裂缝;内框架柱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局部倒塌;部分内框架柱主筋压屈、混凝土酥碎、崩落;部分楼、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墙体倒塌,部分内框架梁和板塌落。
第五章 单层工业厂房
第5.1条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单层砖柱(墙垛)仓库、厂房等。
第5.2条 评定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屋盖、柱及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
第5.3条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屋盖构件、柱完好;支撑完好;个别墙体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部分屋面构件连接松动;柱完好;个别天窗架明显破坏;支撑完好;部分墙体明显裂缝或掉砖。
三、中等破坏:屋面板错位,个别塌落;部分柱轻微裂缝;部分天窗架竖向支撑压屈;部分柱间支撑明显破坏;部分墙全倒塌。
四、严重破坏:部分屋架塌落;部分柱明显破坏;部分支撑压屈或节点破坏。
五、倒塌:多数屋盖塌落。多数柱折断。
第5.4条 评定单层砖柱厂房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柱(墙垛,下同)、墙体,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第5.5条 单层砖柱厂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柱完好;山墙、围护墙轻微裂缝;屋面与柱连接松动,溜瓦。
二、轻微损坏:个别柱、墙轻微裂缝;个别屋面与柱连接处位移。
三、中等破坏:部分柱、墙轻微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个别屋面构件塌落。
四、严重破坏:多数砖柱、墙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多数柱、墙倒塌。
第六章 单层空旷房屋
第6.1条 本章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等。
第6.2条 评定单层空旷房屋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体,并检查舞台口悬墙、屋盖。
第6.3条 单层空旷房屋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大厅与前、后厅个别连接处墙轻微裂缝;承重墙、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大厅与前、后厅部分连接处轻微裂缝;个别承重墙、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墙明显裂缝;部分承重墙、柱明显裂缝,山墙尖局部塌落;舞台口承重悬墙严重裂缝。
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柱严重裂缝;部分屋盖塌落。
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
第七章 民 房
第7.1条 本章适用于未经正规设计的木柱、砖柱、土坯墙、空斗墙和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老旧的木楼板砖房等二层以下民用居住建筑。
第7.2条 评定民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
第7.3条 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木柱、砖柱、承重的墙体完好;屋面溜瓦;非承重墙体轻微裂缝;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二、轻微损坏:木柱、砖柱及承重的墙体完好或部分轻微裂缝;非承重墙体多数轻微裂缝,个别明显裂缝;山墙轻微外闪或掉砖;附属构件严重裂缝或塌落。
三、中等破坏:木柱、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轻微破坏或部分明显破坏;个别屋面构件塌落;非承重墙体明显破坏。
四、严重破坏:木柱倾斜,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明显破坏或部分严重裂缝;承重屋架或檩条断落引起部分屋面塌落;非承重墙体多数严重裂缝或倒塌。
五、倒塌:木柱多数折断或倾倒,砖柱及承重墙体多数塌落。
第八章 烟囱和水塔
第8.1条 本章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粘土砖烟囱和砖筒、砖柱支承水塔。
第8.2条 评定独立砖烟囱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烟囱的上部各部位。
第8.3条 砖烟囱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完好或上部轻微裂缝。
二、轻微损坏:上部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明显裂缝或轻微错位,顶部有局部剥落。
四、严重破坏:筒身断裂、严重错位或掉头。
五、倒塌:筒身折断,残留部分严重错位或酥裂。
第8.4条 评定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砖筒、砖柱。
第8.5条 砖支承水塔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
一、基本完好:砖筒或柱完好。
二、轻微损坏:砖筒个别部位或个别砖柱轻微裂缝。
三、中等破坏:砖筒或部分柱明显裂缝。
四、严重破坏:筒壁严重裂缝并错位,多数砖柱严重裂缝或酥碎、水柜移位。
五、倒塌:水柜塌落。
第九章 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
第9.1条 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按建筑现造价并考虑其老旧程度适当折减进行计算。
第9.2条 单个建筑各破坏等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建筑现造价的下列百分比采用:
一、基本完好:0—2%,平均取1%,其中完好者取0%。
二、轻微破坏:2—10%,平均取6%。
三、中等破坏:10—30%,平均取20%。
四、严重破坏:30—70%,平均取50%。
五、倒塌:70%—100%,平均85%。
第9.3条 建筑损失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单个建筑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取下列数值:
1.建成10年以内者,取0.9—1.0;
2.建成10—25年者,取0.7—0.9;
3.建成25—50年者,取0.5—0.7;
4.建成50年以上者,取0.2—0.5;破旧危房宜取下限。
二、每类建筑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求出不同建成年限建筑在该类建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房屋以面积计算,烟囱、水塔以个数计算;
2.将上述比例分别乘以相应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求和后得到平均的老旧程度折减系数。
第9.4条 每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将不同破坏等级的实际面积(或个数)分别乘以本章第9.2条规定的平均损失百分比,得到相应的损失面积(或个数),求和后得到总损失面积;
二、将总损失面积乘以平均单位现造价,再乘以本章第9.3条规定的平均老旧程度折减系数,得到该类建筑地震破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9.5条 一个地区(城镇、小区、乡、村),建筑地震破坏总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该地区各类建筑地震破坏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第十章 附 则
第10.1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承重构件: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
二、非承重构件:隔墙、填充墙、围护墙等;
三、附属构件:出屋面小烟囱、女儿墙及其他装饰构件。
第10.2条 本标准涉及破坏数量的用词:
个别:是指5%以下;
部分:是指30%以下;
多数:是指超过50%。
第10.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10.4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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