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8〕1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扎实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节能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地方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支撑体系。以实施管理节能为重点,引导、推进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以能源有效合理利用为途径,进一步改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的新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0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816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静态节能484万吨标准煤,按GDP年均增长13%测算,动态节能890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1.89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1.323吨标准煤/万元,降低30%。5户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44.88万吨标准煤;18户列入四川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61.8万吨标准煤;57户耗能1—3.5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20.7万吨标准煤;106户耗能0.3—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完成节能11.2万吨标准煤。
三、节能措施
(一)结构节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四川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大淘汰我市水泥、电力、焦炭、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淘汰69户(项)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目标任务,实现节能93万吨标准煤。其中,关停企业53户,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企业16户(项)。2007年底前,我市已关停44家小水泥生产企业,淘汰水泥生产能力937.5万吨,实现节能139.8万吨标准煤。在此基础上,2008年底前,全市要淘汰128.45万千瓦落后发电机组,实现节能228.3万吨标准煤;2009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等其它落后生产装备。
(二)技术节能。开展节能工艺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和应用。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地热资源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研发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抓好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开发一批节能重点行业带共性、关键性的技术,实施一批节能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集成应用示范。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搭建政府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省的部署,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通过应用节能技术,实现节能360万吨标准煤。
(三)管理节能。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及办公条件等保障措施。实行节能问责制,把节能降耗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落实目标责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节能降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节能执法体系,规范节能法治秩序,加强节能执法,推动重点用能企业建章立制,规范各个层次、各个岗位的节能行为。做好对节能违法事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依法处置浪费能源的行为,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市能源办要对违法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十一五”期间,通过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实现节能180万吨标准煤。
四、职责分工
(一)建材行业节能。水泥行业要淘汰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工艺,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及装备和配套材料开发,积极推广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和节能粉磨设备,鼓励对现有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玻璃行业要鼓励特殊品种优质浮法玻璃生产及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积极推广炉窑保温和富氧燃烧等节能技术。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二)化工行业节能。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积极推广余能、余热回收利用技术,认真抓好以提高产品品质和降低消耗为目标的技术改造。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三)冶金行业节能。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进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和高效化。大力提倡先进的生产工艺,积极推广各项余能、余热回收利用技术和其它节能技术。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四)建筑行业节能。新建建筑要大力推行节能技术设计标准,积极开展现有建筑物的节能技术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利用,鼓励推广应用蓄冷、蓄热空调技术、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以及新型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等。对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标准;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着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大力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要达到65%以上;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改造面积25%。该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五)燃煤工业锅炉(炉窑)节能。到2010年,全市工业锅炉改造工程要完成以下两项任务:一是各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要规划发展集中供热,替代分散和小容量的工业锅炉;二是以循环流化床燃烧、粉煤燃烧等高效节能技术改造现有锅炉。使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年节约25万吨标准煤。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六)机电系统节能。“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推广高效电机、稀土永磁电机,实施高效节能风机、水泵、空压机系统优化改造,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控制技术,使机电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实现年节电3.5亿千瓦时。该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七)绿色照明和商务节能。“十一五”期间,要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要在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系统,推广使用三基色荧光灯,限制使用白炽灯。该项工作由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联合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八)政府机构节能。“十一五”期间,要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能耗高的设施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政府机构建筑面积达到政府机构建筑总面积的20%。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建立机关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和公务车节能。该项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九)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省柴节煤炉灶。该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由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调整运输结构,加快综合运输枢纽规划建设。控制高耗能机动车发展。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提升运输一体化水平。该项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一)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产品)。抓好节能新技术(产品)示范和推广,开发一批节能重点行业带共性和关键性的技术,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地热资源等领域的研发力度,组织节能工艺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和应用。该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二)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全市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市、区(市)县单位地区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建立全市能源统计体系,按季公报全市能耗。由市质监局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制定全市能源计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对全市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设举报电话和网站,受理群众节能降耗方面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节能法规的行为。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降耗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十四)保障节能资金。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和保障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项目,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级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加大节能宣传。制订节能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节能宣传。要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宣传先进,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该项工作由市能源办牵头,各区(市)县政府承办,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配合。
(十六)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制度。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法规和制度建设,制定实施《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未进行节能评审或未通过节能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项目建设单位列入我市限制供能黑名单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制定《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能源办等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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