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8〕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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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的通知》



成办发〔2008〕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已经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08年修订)





为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十一五”规划和新近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实际,对2006年公布的《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适当修订。



《目录》列出了鼓励发展和禁止发展两类产业。其中,鼓励发展类:指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对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能够形成比较优势并符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业;禁止发展类:指不符合国家和成都市产业投资政策,技术水平低并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



本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调控的各种产业发展基金都必须用于符合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建设,对未进入鼓励发展类产业的项目不得给予支持。



对禁止发展类产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目录》适用于对近年我市产业投资的指导。今后,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目录》进行适时调整。



外商投资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要求。

一、鼓励发展



(一) 电子信息。

1.数字及光通信网络设备;

2.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及相关产品;

3.高清晰度显示产品及关键部件和主要材料;

4.数字音视频产品,数字媒体相关产品;

5.新型电子元器件及专用设备;

6.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7.软件产品;

8.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信息增值服务;

9.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

10.信息安全产品及系统;

11.资源信息开发与应用系统设备;

12.通信与网络设备。



(二) 先进制造。

1.数控、激光等制造设备;

2.精密模具、工具的设计、加工、制造;

3.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4.现代物流装备;

5.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6.安全生产设备制造;

7.新技术环保检测仪器设备制造;

8.新型传感器制造;

9.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监控设备与控制系统;

10.数字化设计技术及应用;

11.网络及敏捷制造技术;

12.光、机、电一体化成套设备。



(三) 生物医药。

1.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研发、生产及制药工艺与设备;

2.现代中药新药研发、生产及制药工艺与设备;

3.生物芯片、基因治疗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及疫苗等生物技术与产品;

4.新型医用仪器、制药设备和新型医疗器械生产;

5.生物医学材料及体内植入物和人造器官;

6.天然产物提取物的精深加工;

7.生物技术药品和诊断试剂;

8.重大疾病治疗药物;

9.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及器具新产品的生产;

10.新型药物制剂及敷料生产;

11.优质、丰产、地道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



(四) 食品。

1.利用本地资源的深加工、精加工食品;

2.绿色有机食品;

3.天然食品添加剂;

4.方便、营养、速冻食品;

5.天然果汁类饮料;

6.氨基酸系列产品;

7.各类豆制品及先进加工设备。



(五) 汽车。

1.汽车整车制造;

2.汽车发动机及电喷系统;

3.汽车核心部件和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4.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毛坯制造;

5.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开发及制造;

6.汽车模具开发制造;

7.燃气汽车燃气转换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开发制造;

8.汽车电子等配套产品开发制造;

9.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开发生产;

10.汽车销售及后续服务。

(六) 石化。



1.大型乙烯及后加工等石油化工和产业衍生类项目;

2.精细化工及有机化学新材料及制品;

3.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产品开发、生产。



(七) 新能源、节能及环保。

1.太阳能开发和利用,重点为新型太阳能电池及其材料;

2.生物能源开发和利用,重点为生物柴油、沼气生产工艺及设备;

3.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4.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5.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6.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7.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8.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9.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天然气化工;

12.节能技术、装置(路灯节能应用,节能高效的输变电、配电设备及电机等);

13.燃料电池;

14.新型的节能电池,节能型电光源;

15.高效能的照明技术,智能照明;

16.节电型住宅设备,节水型住宅器具;

17.“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18.清洁能源;

19.可再生能源;

20.大气与水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21.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八) 新材料。



1.纳米材料;

2.新型电子、微电子材料;

3.高性能纤维材料;

4.稀土制品;

5.新型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

6.高性能金属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7.节能型建筑墙体材料,建筑用优质保温隔热材料,防火阻燃材料等新型建筑及装修材料;

8.利废建设型材;

9.粉末冶金制品;

10. 8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

11.有机高分子材料与制品;

12.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



(九) 航空航天及民用核技术。

1.航空航天器研发与生产;

2.航空航天设备及零部件;

3.航空航天领域民用产品及航空航天特种技术运用;

4.航空维修;

5.核能装备研发与制造;

6.工业、医疗、农业、环保用核技术装备;

7.放射性同位素产品。



(十) 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及制造;

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3.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

4.皮革后整理加工工艺及皮鞋生产;

5.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

6.新型、高档服装及装饰面料;

7.服装服饰设计、生产。



(十一) 服务业。

1.现代物流信息系统研制,现代物流基地及硬件设施建设,粮食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物流设施建设,第三方物流企业;

2.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专业店、专卖店、便民店等新型零售业态;

3.现代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各类商品市场集中发展区,农产品交易中心;

4.三环路内及区(市)县中心城镇现有批发市场、储运设施的改造、调整和搬迁;



5.法律、会计、审计、工程、管理、规划、认证认可、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广告、策划、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等商务服务,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地震、环保、测绘、技术监督、工业设计等科技服务,就业、创业、物业管理、租赁、咨询等中介服务,科学仪器、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高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试验基地、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持条件共享服务;

6.信息服务(软件),服务外包;

7.医药研发外包服务;



8.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机构;

9.金融现代化技术;

10.会议及展览设施、服务。



(十二) 文化、广播电视。

1.开发性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项目;

2.网络游戏、手机游戏、动画动漫、电子竞技、视频游戏、无线音乐和数字发行;

3.文艺创作与表演;

4.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非学历民办艺术培训院(校),电视剧制作;

5.广告;

6.文物及展示设施建设;

7.文化艺术标志性建设;

8.群众文化和娱乐活动设施建设;

9.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设施建设;



10.图书批发(含连锁经营)、图书零售(含连锁经营)、报刊批发(含连锁经营)、报刊零售(含连锁经营)、音像制作,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电子出版物批发(含连锁经营)、电子出版物零售(含连锁经营),版权及版权贸易服务。



(十三) 教育。



1.学前教育,基础教育;

2.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技术教育);

3.高等教育;

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

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6.国际学校。

(十四) 旅游。

1.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2.休闲旅游园区建设;

3.大型旅游演艺;

4.旅游运输、集散服务;

5.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

6.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和保护;

7.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建设;

8.符合景区详规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建设;

9.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十五) 卫生、体育、社区。



1.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3.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

4.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

5.体育产品开发(体育服装、体育模具、户外体育运动产品等);

6.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7.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服务网点建设;

8.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9.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十六) 基础设施。



1.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

2.城市公共交通;

3.市政道路、公路、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

4.农村公路建设;

5.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

6.公路智能运输系统开发与建设;

7.城镇供排水;

8.污水综合利用的技术与工程;

9.市区及道路绿化;

10.城市停车场;

11.城市汽车清洁能源应用,机动车环保型清洗场;

1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13.信息化基础设施。



(十七) 农业。



1.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品新品种研发与引进,种子(种畜禽)生产基地建设;

2.用于动植物生产的安全、无公害新技术、新产品(含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研发与生产;

3.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

4.农业现代物流;

5.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精准农业、创汇农业;

6.农业循环经济;

7.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

8.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林、天然和人工草场建设;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开发、生产;

10.符合GAP标准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

1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

12.水源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小流域治理,农村集中供水;

13.农业信息技术;

14.农产品品牌创建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及产业集群。



二、禁止发展



(一) 严重污染环境。



1.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猪皮80万张、羊皮240万张);



3.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



4.年产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1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洗毛;

5.原糖料项目,白酒、酒精、味精、麸酸、糖精等合成甜味生产线;



6.新建农药生产项目(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年产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7.新建达不到标准的转炉炼钢、电炉炼钢、高炉炼铁项目;



8.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和小型回转窑水泥生产线及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9.铂金坩埚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年产3万吨以下玻璃纤维项目,500万米/年以下土工布项目;

10.土法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项目;

11.小土焦、小土硫磺、小炼油项目;

12.小炼铅、小炼汞、小炼砷项目;

13.新建炼铜、炼铅、炼锌项目和土法(坩埚炉)炼铝项目;

14.土法采选金、钼、铅锌、莹石,土法手工电镀;

15.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

16.倒焰窑制面砖、马赛克、耐火材料;

17.报废汽车的翻新、改装;

18.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

19.小型火力发电(燃煤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20.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二) 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内。



1.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外的一切建设项目;



2.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居民居住区的印染、漂染、化工、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制砖、制瓦、制(鞣)革、进口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等;



3.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4.大型畜禽繁育、养殖场;



5.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内的其他项目。

(三) 其他禁止发展的项目。

市区和区(市)县城区的马路市场,大棚式简易市场,交通干线上的场镇沿街沿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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