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4:32: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7〕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成都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7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7〕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我市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两根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两个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一个网络)。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突出重点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小麦粉、大米、肉制品、调味品、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加工食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 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药品、农药、饲料、农业投入品等。

(二)突出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所,饲料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市、小餐馆、小摊点,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三)突出重点区域。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突出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窝点;依法查处农、兽药及其残留等违禁药物滥用、超标现象;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餐饮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油、滥用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牛、羊)肉、注水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我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比上年下降2个百分点;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以水产品养殖基地、生产加工(原鱼)、市场流通各环节的企业(养殖户)和经营户为整治对象;以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贸市场、市场流通(海水产品和冻品)等环节业主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在生产加工(原鱼)、市场流通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着色染色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行为;完全杜绝水产养殖中违法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药、饲料及添加剂的行为;水产品随机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在成都市城区试行水产品市场准入。(水务部门牵头)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1.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知》(成办函〔2007〕149号)要求,全市在2007年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和取缔。(食安办牵头)

2.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证有照小作坊的监管,2007底前彻底解决区(市)县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城乡结合部小麦粉、大米、肉制品、调味品、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高风险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问题。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依法依规提高高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做到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的频次;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制度;到2007年底,对国家和省已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食品,其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证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监部门牵头)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集中监测一批重点食品,大力查处一批大要案件,迅速捣毁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窝点,集中披露一批典型案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市场、食品经营者的各项自律制度;努力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及“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健康安全。到2007年底,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工商部门牵头)

(五)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旅游点、小型餐馆及农家乐等的食品卫生监督,建立餐饮消费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餐饮卫生监督监管网络(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餐饮消费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解决县级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问题。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消费环节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2007年底,辖区内城乡各类餐饮单位(含食堂)监督覆盖率达100%;县级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95%以上。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业。(卫生部门牵头)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面开展我市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运用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和不定期现场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加强特殊药品监管;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坚决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建立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加大对生产高风险产品企业的检查力度。

到2007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得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2007年底,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及区(市)县政府所在地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l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应达100%,抽查频次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3-4次;严格发证后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执行废止标准、无标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到2007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无标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三、整治阶段和时间步骤

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四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加强宣传(9月5日至14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吴仪副总理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安排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并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在此阶段,要积极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和本整治行动方案的宣传培训,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树立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意识,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营造专项整治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9月15日至28日)。在此阶段各区(市)县和各牵头部门要对整治对象进行地毯式排查和认真梳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及重点单位,真正摸清整治对象的数量和基本情况,分类建档,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整治方案。有关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自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完善。

(三)分类整治,惩扶并举(9月29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住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进行拉网式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整治,整治一个巩固一个。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大案要案,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关停一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厂点,吊销(撤销)一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资格),曝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有效解决当前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

(四)总结验收,构建长效(12月1日至31日)。以八项工作任务和目标为验收标准,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验收;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领导机制、问责机制、协调机制为重点的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违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监管举报制度和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货验收和出厂检验制度,提升产品质量。通过扎实有力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升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等工作。各区(市)县、重点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对本地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加强评议和考核;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制定整治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目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也要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整治行动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个区(市)县和乡镇、街道以及部门。市和区(市)县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监管部门的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保证扩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覆盖面和频次所需经费,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领导小组的要求,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区(市)县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区(市)县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区(市)县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履职,协同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无QS标志一律不得进入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和学校、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各区(市)县、各监管部门都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不属于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区和部门;建立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进行整治。

(三)巩固成果,标本兼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整治巩固成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有效性,紧紧围绕重点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企业,出台有针对性的服务举措,加强沟通、调查需求、主动服务,为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为成都创造出更多优秀企业、优良品牌和优质产品。要立足长效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化建设,加强标准、计量、质量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构建食品添加剂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的监管链;要积极促进和参与制订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积极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等;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要积极探索,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积极推动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控有力、快速有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沟通信息,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及时宣传介绍我市在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专项整治期间,各牵头部门每月至少联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将组织督查组,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分别于2007年9月17日、9月28日、10月12日、10月26日、11月9日、11月23日、12月7日前,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进展情况报市质监局,12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小结报市质监局,市质监督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5085.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