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10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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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7〕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79号)要求,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申报登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佩智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昌年、市环保局局长王文斌任副组长,市环保、经济、广电、信息、卫生、电力等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的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气象、地铁、铁路、民航等部门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日常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定期召开市级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申报登记工作进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申报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和单位组织现场督查,对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工作目标及责任分工

(一)工作目标。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电磁辐射信访、投诉,以大功率无线电发射系统和工频强辐射系统为申报登记工作重点,采取行业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方法,2008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二)责任分工。无线电发射系统、工频强辐射系统和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设备的申报登记,由市级主管部门按“行业管理”的原则负责落实;工业、科研单位电磁能应用设备的申报登记,由各区(市)县环保、经济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落实。

三、申报登记范围成都市域内在役的下列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均需申报登记: (一)无线电发射系统。包括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雷达系统、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包括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系统、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领域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设备。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溅射设备。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1—12月)。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上的安排,统一协调、部署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并组织媒体进行宣传,为申报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市环科院牵头,抽调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技术支持组,聘请有关专家讲解国家法律、法规和电磁辐射基本知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印发申报登记资料,指导申报登记表格的正确填写。

3.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根据责任分工的要求,制订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4月)。

1.清查、整理出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名单,并要求这些单位在2008年1月30日前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2.市级有关部门对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填报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进行核实,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3.各区(市)县环保局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会同当地经济部门完成工业、科研的电磁能应用设备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审核,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登记表(含电子版)统一上报市技术支持组。

4.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要核查使用豁免水平以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提出重点督查督办单位名单,于2008年4月3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与整改阶段(2008年5—7月)。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环保局对申报登记与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电磁辐射扰民问题;对拒不申报登记的单位依法查处。2008年7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环保局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督查,对申报登记工作存在问题又拒不整改的单位,采取“挂牌督办”、“行业限批”的措施,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08年8—10月)。2008年7月30日前,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局将申报登记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8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申报登记工作组织考核验收;2008年10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市专项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和省环保局。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保障有力。针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涉及单位构成复杂、数量众多、工作量大、技术性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气象、地铁、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搞好申报登记的组织与指导工作;同时,市财政局要把申报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综合预算管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为申报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严格执法。申报登记工作中,如发现已投产但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项目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未按照“三同时”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电磁辐射水平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一律停运治理,造成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处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环保、经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电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本行政区存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及时制订、调整城市规划,分步实施,从源头上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保部门要以此次申报登记为契机,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纳入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体系,统一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周润明;电话:86256813;技术支持组联系人:聂鑫淼;电话:87017675。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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