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07〕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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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7〕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举办高中“宏志班”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帮困助学”工作,资助更多考上普通高中的有志向、有理想、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学业,现就我市举办普通高中“宏志班”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富民惠民、改善民生”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慈善资助”的原则,确保高起点、高水平办好“宏志班”。

二、规模及生源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区(市)县每年分别在1所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举办1个由政府主办的高中“宏志班”,每班学生人数为45人以内。全市每年招收900名以内“宏志班”学生。

“宏志班”学生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资助条件在当年招生计划内安排招收,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完成招生。2007年“宏志班”学生可在已招收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新生中按资助条件遴选。

三、步骤安排

(一)举办“宏志班”的学校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定。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举办“宏志班”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三)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完成“宏志班”组班、公示等工作。“宏志班”行课时间与普通高中相同。

四、招生对象和资助条件、内容

(一)招生对象。“宏志班”原则上招收我市当年考上普通高中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

(二)资助条件。“宏志班”招收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2.中考升学成绩达到本区(市)县当年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条件的;

3.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他荣誉的;

4.未接受其他资助的。

(三)资助内容。

1.免收学费、书本费等一切教育费用。

2.按略高于当地当时生活水平标准资助学生生活费(伙食费、住宿费等)。2007年,中心城区按4000元/学年·人标准资助,二、三圈层区(市)县按3500元/学年·人标准资助。

3.设立“宏志班”专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动态管理。“宏志班”实行动态管理,凡受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宏志班”所在学校核实并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取消其受助资格。因受助资格取消所空出的名额,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根据有关标准及时选择学生替补。

1.不符合受助条件的;

2.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触犯法律的;

3.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

五、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免收“宏志班”学生的学费、书本费等教育费用,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宏志班”学生的生活费由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慈善会)根据各区(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区别对待、分级负担”的原则,统筹解决。具体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由区、县自行承担;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由市和区(市)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慈善会)每年筹集1至2万元设立“宏志班”专项奖励基金,每学期对综合素质考评前三名和单项考评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四)鼓励社会人士和企业捐助。条件具备的区(市)县可广泛发动社会募捐来解决“宏志班”有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资助资金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慈善会)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期拨付到“宏志班”所在学校,由“宏志班”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学生于每学期末,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情况列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分别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

(六)资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家庭贫困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二)张榜公示。由申请学生原就读学校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1周,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审查上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慈善会)组织人员,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审意见,确定名单,书面上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市慈善会)。

(四)发放通知书。市教育局将拟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1周后如无异议,由承办学校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工作要求

(一)开办普通高中“宏志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市)县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好事办好。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与“宏志班”所在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

(三)开办“宏志班”的学校要建立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助学金使用、班主任和学校鉴定在内的所有受助学生档案资料。要引导受助学生每学期将学习和生活情况向资助单位(个人)至少作一次书面报告,并以此作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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